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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发花费四万多,效果不满意要求三倍赔偿

从发际线粉、假发片的畅销到“令人头秃”表情包的爆火,当代人对“发量”的“执着”愈发强烈,为了“一劳永逸”,很多人把目光转向了植发,但植发技术良莠不齐成为了行业痛点,植发效果不尽人意引发各种维权问题。近日,在昆山法院审理的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范先生就为了自己的“秀发”成功维权,不仅要回植发服务费用,还获得了三倍赔偿。

2020年5月,范先生根据昆山某美容诊所指示,与北京某公司签订《植发收费协议书》等协议,并在昆山某医疗美容诊所接受了自体毛发移植手术,在后脑壳部位取发,移植到发际线和眉毛区域。恢复期过后,范先生对效果并不满意,不仅新移植的发际线形态难看、眉毛有断层还疯长,甚至后脑的取发区都变秃了,想当初客服人员可是信誓旦旦地说“取发区会有新的毛囊生长出来,眉毛区域毛发适应后不会持续长长,无需一直修剪。”宣传与疗效大相径庭,范先生咽不下这口气,投诉到相关主管部门,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认当初为范先生做手术的医生康某不具备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这明显是欺诈!”范先生以昆山某美容诊所和北京某公司为被告,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医疗美容费45955元,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支付三倍赔偿金137865元。

庭审过程中,昆山某美容诊所认为自己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植发相关资质,不存在欺诈、欺骗行为,原告植发目的已经达成,不存在相关损失,当初范先生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北京某公司,自己并非适格被告。同时,植发手术属于医疗范围,不属于一般的生活消费,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被告北京某公司则认为昆山某美容诊所是其子公司,该诊所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主体,原告应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北京某公司与原告签订有《植发收费协议书》,昆山某美容诊所是手术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结合两公司之间存在的关联关系,应认定原告与两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两公司应共同向被告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接受的植发服务属于医疗美容服务,有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基于疾病治疗为目的的诊疗行为,而应属于为了改善自身容貌及健康状态所进行的满足更高审美需求的生活消费,所以原告具备消费者身份。被告作为专业的医疗美容机构,理应安排具备美容医疗主诊医师资格的医师为原告实施手术,而实际上却安排了不具备相关资格的康某进行手术且未主动告知原告具体情况,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原告在相信医师康某具备相应资格的前提下同意手术并支付了费用,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综上,被告所提供的服务实际与合同约定不符,被告应将已收取的服务费用45955元退还原告,鉴于被告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其还应当根据原告要求按照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即137865元,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两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植发作为目前较为常见的毛发移植手术,可能会因种植单位数、毛囊存活率等因素达不到想象中的“神奇效果”,大家在选择接受相关服务时,不仅要审查医疗机构的相关资质,还要注意为自己实施手术的医生是否具有执业资质,并及时保存医疗机构的宣传广告、签订的合同、付款凭证、医疗鉴定、手术同意书等过程性文件,必要时请求主管部门协助调取,以证据为基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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