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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可否计入研发加扣?

企业年金,可否计入研发费用,并加计扣除,有两种不同观点。现剖析如下: 

观点1】  

不可以。依据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直接人工,是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其他相关费用是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第6目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由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的是正列举,企业年金并不在上述文件之列,既不属于直接人工,也不属于其他费用。

因此,企业年金既不可计入研发费用,更不可享受加计扣除。

观点2】  

可以,但应在上述2017年第40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的限额范围内。

依据:上述文件所列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是个统称,在不同的年代,名称虽然不同,但实质完全相同,都是基本养老保险的一种补充。

在2000年底以前,直接叫“补充养老保险”,但是其管理不规范,也缺乏有效的监督。

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原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并且在国家层面进行了规范管理和严格监督。

由此可见,“企业年金”,就是“补充养老保险”的新称谓,就是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年金的设计、计缴基数、比例、监管更严格、更规范。

因此,企业年金,不仅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不过,有前述限额的限制。

税收思考】  

(1)哪种观点更科学?

答:笔者认为,第2种观点更科学,更合理。

因为,在“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年金”不允许计入研发费用,也不加计扣除,那么2017年第40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就是“空中楼阁”,企业就无法享受这一规定,这就完全背离了政策设计的初衷。

(2)税务人员如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答:应按税务争端解决机制,妥善化解,依法处理!

 

主编:139 2191 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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