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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破产拖欠飞机维修费用 法院:维修方有权行使留置权 享有优先受偿权利

航空公司将飞机送去维修,却无力支付费用。后,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维修方有权将飞机拍卖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这起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航空公司向负责维修的科技公司支付维修费、停场费等共计1200余万元,如未能支付,则科技公司有权将涉案飞机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案情回放】

2019年,某航空公司将三架飞机送至某科技公司处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830万余元、停场费用418万余元。飞机维修完成后,航空公司要求对其中两架飞机执行为期2年的封存检,产生维护工时费用46万余元。

之后,因该航空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费用,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否则可将这两架飞机协议折价或以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航空公司被裁定破产重整。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后,针对原告诉请辩称,涉案飞机系航空公司向第三人租赁后所使用,并非公司财产,故科技公司无权留置。同时涉案飞机属于可分物,科技公司留置的财产价值已超过债权金额,故不同意其行使留置权。

由于两架飞机及对应的发动机均属于融资租赁物,出租人即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为两家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追加。

第三人租赁公司A述称,作为两架飞机的出租人和登记的权利人,公司对飞机机身具有所有权,有权取回飞机,并且发动机是飞机重要组成部分,被告关于飞机可以拆解的观点无事实依据。

另一第三人租赁公司B述称,科技公司主张留置权缺乏事实依据,即使其留置权成立,涉案的飞机价值也远超过债权金额,构成超额留置。


【以案说法】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对航空公司的债权成立,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科技公司对涉案飞机行使留置权有无依据。根据我国物权法律制度和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而并不局限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换言之,只要涉案飞机是航空公司合法持有的,就可以成为适格的留置物。

同时,作为高价值移动设备的飞机,一旦将机身与发动机进行分离,将会极大贬损飞机的价值,故对于航空公司提出的分割处置方案,法院不予认可。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 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据此,法院判决航空公司应向科技公司支付维修费、停场费以及维护工时费。如未能支付,则科技公司有权将涉案飞机进行拍卖、变卖并优先受偿。

在航空下游产业中,航空器维修企业具有重要地位,既是确保航空公司安全运营的重要因素,也关系到航空公司的运营成本效益。本案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债权人与破产企业之间、债权人与出租人之间的权利主张相互冲突,法律关系复杂交织。

本案中,法院分析了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认可了科技公司的留置权主张。在破产程序中,科技公司就留置物所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的判决兼顾了各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通过承认民用航空器的留置权,有效保护了航空器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二条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 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第一百零九条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来源:上海法院网

 

(案例编写: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曹赟娴 沈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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