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养宠人士日渐增多,宠物服务行业发展迅速,能够解决爱宠安置问题的寄养服务已成为主人们的出行必选,但由于很难判断寄养的宠物是否经过正规防疫,加上有些宠物店卫生防疫条件不达标,因此宠物在寄养期间很容易感染传染病,威胁宠物健康。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
杨先生因有事出远门将宠物猫寄养在某宠物店,双方签订《宠物寄养协议》,写明宠物品种为银渐层,免疫日期为未免疫,寄养时间为2022年3月9日至2022年3月15日,收费标准为30元/天,并约定在寄养期间若因不可控因素感染烈性传染病概不负责赔偿,当宠物发生疾病需要治疗时,经宠主同意可代送治疗,产生的费用宠主自理。同日,杨先生向该宠物店支付寄养费210元。后杨先生因故延长寄养时间。然而几天后,该宠物店向杨先生发送了一段视频,称猫的耳朵化脓,发热,杨先生便委托宠物店将猫送医治疗,经宠物医院诊断猫患疾病为猫瘟,杨先生为此支出治疗费4800余元、寄养费60元及送医打车费50元。其认为,宠物店在接受寄养的时候会对宠物的健康状况进行分辨和检查,自己的猫在寄养前非常健康,是在寄养期间染上的猫瘟,且该宠物店并无相应的照顾记录,当时猫的全身满是污垢,状态虚弱,可见宠物店未对猫进行妥善照顾,遂将该宠物店诉至吴中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6800余元,并退还已支付的寄养费和送医车费。
某宠物店辩称,寄养时告知过杨先生没有打疫苗不建议寄养,且猫如遇受惊等情况也会激发猫瘟,故该宠物猫应该是在送寄养时就已进入猫瘟潜伏期了。接受寄养后,店里每天两三个小时检查宠物状态一次,早晚各加水加粮一次,如宠物主人要求拍摄宠物状态或宠物有问题时,都会发视频,已尽看管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与某宠物店签订协议后即支付寄养费,宠物猫却在寄养第9天被诊断感染猫瘟,并因此致杨先生支出医疗费及送医车费。根据双方陈述可认定宠物猫在寄养前未接种疫苗,再结合宠物猫病历中有关猫瘟潜伏期、症状表现等记载,案涉宠物猫在寄养期间患上猫瘟存在高度可能性,应予认定。据此,法院判决某宠物店赔偿杨先生各项损失共15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寄养属于保管合同范围,保管人应尽必要的保管义务。在寄养期间内,因服务机构保管不善造成宠物生病、受伤、死亡、丢失等情况,服务机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宠物服务机构应自觉提供安全卫生的寄养环境,认真履行行业基本要求,在合同中设置免责条款不是逃避责任的手段。宠主们在寄养宠物前一定要注射疫苗,并去医院进行疫苗抗体检测,降低被其他宠物感染疾病的风险,同时要慎重挑选寄养场所,尽量选择配备一宠一笼独立空间、定期清洁消毒的宠物服务机构。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