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最近糟心不已,原来她本以为买到了心仪的商铺,几个月后却发现居然“货不对版”——签下的竟是另外一套商铺。近期,如皋市人民法院对这样一起“乌龙”购房纠纷做出了判决。
花160万买了商铺
2022年初,王女士在某商业广场闲逛时看中了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开发的临街商铺。2022年3月6日,经A公司的销售人员带看多间商铺后,王女士最终选中一间电梯东侧朝南商铺(现场无门牌,实际编号为B3幢106号)。当天,王女士和A公司签订《认购协议书》,约定:王女士自愿认购A公司开发的B3幢108号商品房,建筑面积约52平方米(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单价37387元/㎡,购房款为1944124元。2022年3月14日,王女士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 王女士购买A公司开发的B3幢108号商品房,建筑面积52.31平方米,单价为32000元,总价1673920元。该合同中附有“房屋分层平面图”一份,载明B3幢中包括106号和108号在内的各商铺的门牌号和具体位置。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对自己的选择非常满意,多次邀请亲友到现场查看。2022年4月10日,王女某经多方筹集资金终于向A公司交完全部购房款。王女士开始计划着房屋交付后的装修和招租问题。
心仪的商铺却成了别人的
然而,没曾想,6月15日晚,王女士再次来到某商业广场散步时,发现自己选中的商铺已经贴上了招租广告。难以置信的王女士立即拨通了广告上的号码。对方表示其在2021年12月已购买了106号商铺,目前正准备出租。这些话令王女士一夜无眠。第二天一早她就找到A公司,质问为什么自己前期看中的商铺与所签商铺不一致。A公司的工作人员却告知王女士,其购买的是108号商铺,106号商铺早在去年12月份已经销售,建议王女士考虑重新选一间商铺。
后因双方对于房屋单价和位置等不能达成一致,王女士坚决要求退房。A公司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平面图上可以区分106号和108号两个商铺的位置,王女士是故意找理由毁约。2022年7月,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如皋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A公司返还王女士购房款1673920元及利息。目前,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A公司已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条件如下:1.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了重大误解。2.表意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3.重大误解是因为表意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本案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所附的平面图虽然有108号店铺的具体位置,但店铺现场并未标记门牌号。根据王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王女士从首次看房到签订合同后带亲友看房都认为自己购买的是“106号”店铺,其主张错误购买符合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因此,法院认定王女士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可以行使撤销权。
购房乃人生大事!开发商销售现房应及时安装好门牌号,并在合同中对房屋的位置和房号作出明显提示,避免因销售人员之间的工作衔接出现漏洞。而购房者要对自己付出的“真金白银”负责,在签订买卖合同前要认真审核房屋的基本信息,避免乌龙购房事件的发生。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