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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合同,能否单方解除——定作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案情介绍

某经营部经授权,系“MV XX威登”产品特约经销商。郑某因特别喜欢该品牌的家具,在和经营部的销售导购人员多次微信沟通后,于2022年5月4日,通过第三人打招呼享受了较大优惠后,双方签订《定/货销单》,约定郑某购买该品牌的家具含沙发、床、床头柜、餐桌椅等总价69700元。上述产品与产品报价表、宣传画册中的型号、规格等相对应。郑某于当日支付了全部款项。

2021年5月5日,经营部的销售导购人员与郑某微信联系,双方经过核对后,导购人员告知郑某于同日下单。可谁知次日,郑某即告知导购人员,由于家人喜好差异,需要将4号所下的订单退掉,要求退款。

郑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定作合同,其享有任意解除权,且产品尚未生产,对方没有什么损失。

某经营部认为:双方的《定/货销单》约定特价品、定制品不退不换,其不同意解除合同。

因交涉未果,郑某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作费用。


判决结果

驳回郑某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规定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本案中,经营部的主要业务就是家具的买卖,双方签订的《定/货销单》所列产品也系品牌产品报价表、图册中所列的家具产品,经营部本身并不具备定制家具的专业能力,且郑某系按产品报价表、宣传图册中已有产品的规格型号进行下单,仅对部分产品的皮色进行了选择,餐桌选择了大理石材质。本院认为,对部分产品的个性化定制不构成承揽合同,本案《定/货销单》所涉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定作合同关系。郑某于下单后48小时内要求取消订单,后又委托律师发送解除合同的律师函,均是基于对案涉合同系定作合同,其作为定作人有任意解除权的认识,而本案不属于定作合同,郑某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买卖合同中,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郑某在与经营部订立合同后,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经营部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应继续履行。


法官评析

本案的争议在于案涉合同的法律关系是买卖合同还是定作合同关系?

首先,我们看看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二者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合同中价款的性质系标的物的价款,而承揽合同的价款则是支付给承揽人的报酬。买卖合同的订立是以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为根本目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承揽合同的订立是以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标的物是特定化的成果,一般不具有通用性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该规定赋予定作人任意解除权。

何为任意解除权?

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由法律明确规定;二是不以对方违约为前提;三是解除通知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就是对方反对也无效。

比如我们装修房屋时,假设购买的是已经做好的成套家具,和商家之间建立的就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反悔不要了,这种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购买的是根据尺寸要求现做的成套橱柜,那么和商家之间建立的就是承揽合同关系,如果不要了,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不属于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造成商家损失的,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需要提醒的是,诚实信用是民事交易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市场主体在交易活动中一定要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对待每一次交易活动,否则就要付出相应代价。

延伸:民法典规定的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五类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不用赔偿,只需提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即可。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不定期保管合同,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领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3.不定期物业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  【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4.不定期合伙合同,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六条  【合伙期限】合伙人对合伙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合伙。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继续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合伙合同继续有效,但是合伙期限为不定期。  合伙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伙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其他合伙人。

5.不定期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各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解除权】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有明确约定,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二)五类合同的单方/双方任意解除权,但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承揽合同,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货运合同,托运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  【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保管合同,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领取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4.委托合同,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无偿委托赔偿解除不当引起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赔偿解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合同解除】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5.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方享有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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