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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咬人”,谁之过?

小井盖,大民生。遍布街头巷尾、公园小区的窨井,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现象,会对社会公众安全形成较大隐患,这就要求相关设施的责任人务必时刻紧绷安全之弦,加强管理职责。特别是现在天气渐热,大家都喜欢在晚饭过后出门散步乘凉,去街边的小吃摊来几串烧烤,一份龙虾,亦是惬意之事。若是因为晚上视线不佳,失足坠落,实在危险。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私开井盖伤人的案件,守护大家“脚底下”的安全。

马先生下夜班回到家,在小区门口便利店外停车,结果车还没停稳,人就坠入窨井之中,好心的路人第一时间将其救出并送往医院。最终马先生双腿多处骨折,还需要打入钢板治疗,最终支出医疗费3万余元。

通过报警并查看当时的录像,很快就找到了当时的肇事主:井盖边上的一家面馆的老板。当天晚11点半,面馆老板吴某将面馆门口的窨井盖打开进行维修,其后返回屋内拿取工具,但并未将窨井盖放回,仅放置了一把雨伞在窨井口作为警示。在此期间,马先生在面馆门口停放电瓶车后下车,一脚踏空摔入窨井中受伤。马先生就受伤事宜与面馆老板、小区物业进行沟通未果,便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面馆老板解释道,在事故发生前几日,其店内水管堵塞,为了不影响正常营业,其挑选了凌晨时分进行疏通,但打开窨井后发现工具不够,考虑到拿完就回来时间较短,故将雨伞覆盖在井口,但在短短几分钟内就马先生就掉下去了,马先生疏于观察,应当自己承担一定的责任。

而物业公司则表示对该事故的发生并不知情,直到马先生起诉的时候才知晓。公司辩解称,不可能每分每秒只盯着这一窨井盖,所以不存在过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在凌晨,此时光线昏暗且正在下雨,马先生停放电动车时难以注意、也无法预料身边暗藏的危险。面馆老板打开窨井盖后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是导致马先生跌入窨井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物业公司,窨井盖系面馆自行打开维修,事先未通知物业公司,且事发在半夜,物业公司在短时间内难以发现、也无法预料该行为的发生,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故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认定面馆对王先生的损失3万余元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各方未上诉,该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258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损害发生后,必须确定致损地下设施的具体管理人,并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该条款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应由管理人反证证明自己已尽管理职责,否则即应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确保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济,促使地下设施的管理人认真履行管护职责。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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