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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孙某某禁止令执行监督案

【关键词】

社区矫正监督  禁止令执行监督  个别化矫正

 

【要旨】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应当全面掌握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情况,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监督力度。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对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不到位的,人民检察院应依法及时提出监督意见,避免社区矫正对象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预防和减少犯罪,提高社区矫正教育矫正质量。

 

【基本案情】

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女,1972年11月出生,2022年8月16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宣告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2022年9月29日,因同案被告人上诉,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缓刑考验期限自2022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8日止。黄某某在松原市长岭县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对象孙某某,男,1970年11月出生,2022年6月24日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同时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缓刑考验期限自2022年7月5日至2023年7月4日止。孙某某在松原市长岭县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23年3月,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禁止令执行专项监督活动,发现黄某某、孙某某仍然从事食品销售活动,违反了禁止令有关规定,依法向长岭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长岭县司法局采纳检察建议,进行了整改。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线索发现 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长岭县人民检察院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对象判决信息,从本县26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中筛查出被宣告适用禁止令人员共10名,均为不得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长岭县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开展禁止令执行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实地走访、跟踪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发现部分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仍然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问题线索。

调查核实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禁止令情况开展了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座谈。针对被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人员数量、所犯罪名、管理方式、个别化矫正措施等进行交流,全面深入了解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现状。二是现场查阅资料,比对信息。通过现场查阅、比对适用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台账、社区矫正档案、手机定位轨迹等资料信息,发现社区矫正机构未全面精准掌握被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三是深入场所实地走访。联合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突击检查,深入辖区保健品店等地进行实地走访,并对现场人员进行询问,发现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黄某某、孙某某在销售保健食品,违反禁止令相关规定。

监督意见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针对社区机构禁止令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依法向县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禁止令执行工作重要性认识,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建立相关通报机制;加强被宣告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管理和个性化矫正措施;加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培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职能力。

监督结果 长岭县司法局采纳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并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一是针对黄某某、孙某某违反禁止令情节轻微的情况,对其给予警告处罚,责令撰写检讨书、下架相关保健食品;并对适用禁止令的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二是对被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确定档案专人负责,加强个性化管理,实时更新台账,确保信息准确。三是组织集中学习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履职能力。四是组织对禁止令执行情况“回头看”活动。对全县范围内适用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再走访、再排查,未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禁止令的行为。

 

【典型意义】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为加强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监管,促进对犯罪分子的教育矫正,同时也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证人等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对管制犯、缓刑犯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令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检察院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应加强对社区矫正机构是否依法执行禁止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全面掌握社区矫正机构禁止令执行情况,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对宣告禁止令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再次接触犯罪诱因,确保禁止令严格规范执行。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最高检发布第三批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典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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