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承运货物过程中部分货物不翼而飞,托运人要求承运人赔偿该部分货物损失,能否支持?今日,清江浦法院审理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便遇此情形。
2023年4月,某公司将其承运的一批化妆品共计八百余箱转由陈某运输,陈某至指定地点接受货物后运输约20分钟接到因目的地错误返程电话。货物运回仓库卸货过程中发现缺少15箱货物。产生争执,并报警。警察调取仓库视频,数量多,也存在部分监控盲点,未发现存在装卸问题。双方协商未成,该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该15箱货物损失共计5千余元。
庭审中,陈某称自从货装上车,出门之后并没有停过车。接到对方的电话,在没停车的情况下即将车直接开回。这些货少了是什么情况其并不清楚,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九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认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陈某申请第一时间至公安部门调取被告车辆行使途中视频,但相关视频已经覆盖,无法调取。陈某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亦未使用,无相关视频记录。在承运过程中货物上方亦未加盖篷布等相关防护。陈某承运货物过程中货物丢失,其并不能证明系因不可抗力或托运人过错等原因造成,故应赔偿相关货物损失。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陈某赔偿该公司4千余元。
法官提醒:
长途跋涉,已是不易。货车驾驶员更应谨慎行事,保护好自己,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上货过程中仔细清点货物,确认无误;货物装好后做好防护,避免毁损丢失;安装并使用行车记录仪,积极留存相关证据。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