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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某,女,无业。

2021年3月24日至25日,江某某使用其新浪微博账户(粉丝数24.8万余),先后发布2条包含侮辱英雄烈士董存瑞内容的微博,歪曲、丑化、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微博发布后迅速、广泛传播,阅读次数分别达39506次和50744次,引发广大人民群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江某某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12日,法院以江某某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要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后江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致歉信。

 

【检察履职情况】

(一)提前介入

江某某被立案侦查后,经公安机关商请,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检察机关两次就侦查方向、取证要求提出意见:一是向互联网服务供应商依法调取江某某微博账户信息、微博发布内容及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等涉及定罪关键信息的电子证据;二是对江某某发布微博使用的移动终端依法开展鉴定;三是进一步加强对江某某犯罪主观动机的讯问。

(二)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基础上,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和认罪认罚教育工作。一是就董存瑞英雄烈士事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与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联系沟通后,检察机关赴河北省怀来县董存瑞烈士纪念馆依法调取关于董存瑞英烈事迹的证据材料,还原了董存瑞烈士光荣牺牲的伟大壮举。二是依法开展认罪认罚教育工作。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江某某犯罪成因之一系其自小远赴国外留学生活,个人价值观未能正确建立。检察机关以此为切入点对江某某开展释法说理,指出其犯罪行为损害了英烈名誉、荣誉及其亲属的情感,更损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情感。同时,向其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法律后果,耐心细致开展教育引导,并结合党史、国史和军史进行思想教育。江某某真诚认罪悔罪,并手写悔过书,在辩护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判决采纳。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并立案。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英烈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均不提起民事诉讼时,检察机关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经过大量走访调查,检察机关寻找到董存瑞唯一在世近亲属并征询其意见。董存瑞亲属向检察机关出具声明,明确表示不自行提起诉讼,同时坚决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英烈保护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在正义网进行了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程序,并适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判决要求江某某在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后江某某在全国性媒体发表致歉信。

 

【典型意义】

一是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英烈荣光。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英雄烈士的事迹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不容任何亵渎和诋毁。《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本案中,江某某在微博上发表侮辱英烈董存瑞的言论,歪曲英烈事迹,严重伤害民族情感,经网络发酵社会传播范围广泛,影响极其恶劣。江某某行为已经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二是准确把握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确保案件公正处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情节严重”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方式、相关信息数量、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等综合判断。利用信息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可以参照适用“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江某某两条微博阅读量高达9万次之多,远远超过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5000次的立案标准,应当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是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融合履职,更加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英烈精神得到尊崇、军属权益得到保障是事关国防利益的重要内容。针对严重侵犯英烈名誉、荣誉的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将融合履职观念贯穿始终,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保护模式有力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增强全社会国防意识和法治意识。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国防利益、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犯罪典型案例》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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