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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刘某根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  内部协作机制  联合救助  综合帮扶  定期联合回访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刘某根,男,1944年3月出生,系涂某烈交通肇事案被害人,退役军人。

2021年12月30日,涂某烈驾驶小型轿车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因未停车让行致刘某根倒地受伤,涂某烈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弃车逃逸。经认定,涂某烈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2022年6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大队以涂某烈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9月6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涂某烈涉嫌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2023年3月13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涂某烈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涂某保共同赔偿刘某根医疗费等19.8万元,另单独赔偿刘某根43万余元。

 

【救助过程】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涂某烈交通肇事案时,根据内部协作机制,将被害人刘某根相关材料移送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经审查,发现被害人刘某根系退役军人,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遂启动“绿色通道”。经调查核实:刘某根自1966年3月起在部队服役,1969年3月退役后在南昌市某冶金厂工作,其妻子吴某凤73岁,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需长期服药,刘某根与吴某凤育有二女,均无固定工作,各自家庭生活均较为困难;案发后,刘某根因伤情严重,花费医药费、护理费等共计40余万元,除涂某保支付医药费2.3万元外,未得到其他任何赔偿,大部分费用为刘某根和其女儿向亲朋好友借款支付;被告人涂某烈无业,有前科劣迹,无赔偿能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涂某保收入微薄,既无赔偿意愿,也无赔偿能力。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根系退役军人,也是街道志愿者,因案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决定加大救助力度,提请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救助,共同发放司法救助金。为进一步提升救助效果,更好解决被救助人家庭实际困难,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协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共同研究实施综合帮扶:一是西湖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刘某根纳入连续三年重点帮扶对象,每年发放救助金;二是联系刘某根所在街道,将其家庭纳入重点帮扶对象,由党员干部与刘某根结对帮扶,不定期为其两个女儿提供相关就业招聘信息,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三是协助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协调法院优先推进附带民事判决执行工作,西湖区人民法院专人专办,从涂某保处执行赔偿款6686.14元,并查封一辆小轿车,后续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出台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办法,与区民政局等九家单位建立救助衔接机制,并联合南昌市红十字会、南昌市委组织部等社会团体、党政机关定期开展救助回访,发放慰问金和慰问品共计1.6万余元,跟进落实帮扶措施,持续传递司法温暖。

 

【典型意义】

本案系检察机关积极协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遭受犯罪侵害的退役军人,主动开展司法救助和综合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强化内部协作和上下联动,及时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通过两级院开展联合救助,有力促进困难退役军人家庭走出困境,有效纾解被救助人的急难愁盼。检察机关还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推动落实退役军人困难帮扶综合措施,建立加强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司法救助长效工作机制,并定期开展救助回访,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责任担当。

 

——《检察机关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开展司法救助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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