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龚某诉湖北省某县社会保险管理局社会保险行政给付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行政诉讼执行监督  医疗费先行支付  司法救助  争议一揽子化解

 

【基本案情】

龚某为湖北省某县交通局职工。

2016年7月,其外出为单位运送材料途中与第三人曾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为“植物状态伤情程度Ⅰ级”。

由于曾某未支付医药费,龚某向某县社保局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某县社保局答复应先由第三人曾某进行赔付。龚某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县社保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向龚某先行支付医疗费410788元。

县社保局在收到行政判决后,决定分期给付相关医疗费。

2018年4月16日,龚某又向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曾某及王某(系曾某的雇主)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但曾某、王某并未履行,龚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龚某向县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龚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其行政先行支付和民事赔偿均未得到有效执行。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某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龚某申请民事执行监督案中发现,某县社保局未依法履行行政判决,遂决定依法开展行政诉讼执行监督。经调查查明,龚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护理程度为完全护理,家庭生活来源全由龚某女儿一人负担,生活压力巨大。法院判决县社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410788元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赔付标准,但县社保局决定分期支付不利于龚某合法权益的保护。曾某、王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龚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执行案一直未有效执行,法院行政判决县社保局先行支付医疗费亦未履行完毕,龚某家庭陷入两难困境。

为维护龚某的合法权益,县检察院决定行政、民事执行监督一体推进,行、民纠纷一揽子化解。为此,检察机关一方面与其家人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开展心理疏导,鼓励其坚强生活,一方面与县社保局和曾某、王某沟通,督促其克服困难依法履行相应赔付责任。后组织案件当事人、相关单位及人民监督员召开听证会,梳理矛盾纠纷“结点”,商讨解决问题的可行办法,并就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工伤保险医疗费先行赔付与侵权人赔偿责任竞合的法律问题,向当事人和县社保局阐明法律规定和处理意见。最终,龚某家属认可了工伤先行赔付的标准,同意县社保局3个月内全部给付,并与曾某、王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长达6年的行民交叉执行纠纷终于达成行政、民事“双和解”。2022年1月,曾某、王某赔偿款全部赔付。4月,县社保局医疗费全部支付到位。针对龚某的特殊遭遇,县检察院协助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

 

【典型意义】

对于因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工伤事故,往往会引发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当事人因伤致残需要巨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社保部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保障当事人的及时治疗。对于行政执行与民事执行交叉,法院终结本次民事执行,行政判决未得到及时全面履行的案件,检察机关立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依法能动履职、综合履职,综合运用调查核实、释法说理、公开听证、司法救助等多元化解方式,联合相关部门,共同促进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一揽子解决,及时回应残疾人申请执行人的“急难愁盼”。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三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