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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露营,好友意外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露营是近两年大火的休闲方式,假期约上三两好友,搭上帐篷、支上烤架,便能度过一个惬意的周末。但如果不注意用火安全,引发安全事故。其中的责任如何确定?

今年夏天,陆某、汤某、王某等六人相约到附近小镇露营烧烤,休闲度假。汤某随车携带了烧烤材料、烧烤炉、液体酒精,负责为大家烧烤。

到了营地,大家开始玩耍。不久后,玩累了的陆某想到烧烤炉边看看食物烤得怎么样了,没想到他刚走到炉子附近,突然一阵风裹挟着火焰朝他吹来,导致陆某面部着火。后经鉴定,陆某面部和颈部烧伤分别被评定为十级伤残、九级伤残。

陆某认为,事发时汤某正在烧烤炉边生火,他看到汤某向烧烤炉中添加了液体酒精,火灾系添加酒精引起,汤某应当赔偿他医疗费等费用。于是,将昔日好友汤某诉至法院。

汤某到庭辩称,事故是由陆某自身原因引起,没有证据证明是他造成的陆某受伤,此次事故只是意外事件,陆某应当自己负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事发时汤某是否在为烧烤炉生火、向炉中倒入液体酒精存在争议。关于这一问题,汤某先后发表了“我在后院看风景”“当时我拿着手机,站在炉子旁边”“生火的原料用完了我在收炉子”三种不同说法,且对其前后表述不一并不能作出合理解释。而陆某陈述的“被告当时正在炉边生火”,与两名证人的陈述相互印证,故法院认定事发时汤某正在烧烤炉边生火。

液体酒精易挥发,如遇明火容易发生爆燃,具有较高危险性。无论事发时汤某是否正在向炉内倒入液体酒精,都不排除液体酒精已经在空气中挥发且后续产生爆燃导致靠近的陆某被烧伤这一可能。汤某将液体酒精携带到烧烤现场用于生火,对液体酒精的危险性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由于他未能确保液体酒精使用的安全性,因此对陆某被烧伤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本案系朋友聚会引起,汤某亦出于人情交往无偿为陆某提供烧烤服务,且他对于液体酒精的危险性存在认识不足。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定汤某对陆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汤某是烧烤活动的组织者,其自备了烧烤工具和液体酒精,而液体酒精具有相当易燃易爆的危险性,故汤某携带具有相当危险性的物品这种先行行为必然导致汤某在烧烤过程中应当对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某种程度上亦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汤某违反了该种义务,法律上应判断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汤某无偿组织朋友参加烧烤聚餐,本身属于好心之举,事发后也对被烧伤的陆某积极施救;陆某自愿参加活动,对烧烤活动中的液体酒精危险性也应有一定认知,故法院酌情减轻了汤某的侵权责任。

在此法官温馨提醒:日常朋友聚会,如果活动或其中会使用到的道具具有一定危险性,组织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也应当提高注意义务,共同度过安全健康开心的假期。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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