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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为,保障服务质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制定本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一条

二、适用范围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三条第一款

(二)涉税服务人员

本准则所称涉税服务人员是指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三条第二款

(三)涉税专业服务

本准则所称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三条第三款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发票服务其他涉税服务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四条

【总局解读第四条: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所规定的涉税业务范围有什么变化?

考虑到税务机关正在完善相关监管规定,根据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和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3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纳服发〔2023〕1号)有关要求,结合发票电子化改革需要和涉税专业服务行业数字化发展趋势,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的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其他涉税服务八项业务的基础上,将其他涉税服务中的“发票服务”单独列出,这样涉税业务扩围至九项

附注(一):参照执行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向委托人提供社会保险费和由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服务的,可以参照本准则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基本遵循

 

一、政治遵循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五条

二、法律遵循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接受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和相关行业协会自律监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六条

三、监管信息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基本信息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和执业资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七条

四、实名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以真实身份开展涉税专业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八条

五、职业道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正直自律、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行业形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九条

【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

 

六、工作原则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条

七、质量与风控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保障执业质量,降低执业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一条

 

第三章  业务承接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一般包括业务环境评估、承接条件判断、服务协议签订、业务人员确定等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二条

一、业务环境评估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承接业务前,应当根据委托事项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如主体登记、运行情况、诚信状况内部控制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一款

委托事项涉及第三方的,应当延伸了解第三方的基本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三条第二款

二、承接条件判断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以下判断确定是否承接业务:

(一)委托方的委托目的是否合法合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

(二)委托事项所属的业务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二项

(三)承接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三项

(四)承接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是否符合独立性原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四项

(五)是否具备承接该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五项

三、协议签订

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一般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费用、成果形式及用途、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五条

四、人员委派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承接业务内容委派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执行业务,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聘请外部专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六条第一款

委派的人员和聘请的外部专家应当符合执业要求和回避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六条第二款

 

第四章  业务实施

 

业务实施主要包括业务计划编制、资料收集评估、法律法规适用、业务成果形成、业务成果复核、业务成果交付、业务记录形成、业务档案归集等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七条

一、编制计划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编制业务计划,主要内容包括业务事项、执行程序、时间安排、人员分工、业务成果交付、风险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八条第一款

业务计划可以根据业务执行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八条第二款

二、资料收集评估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执业需要充分、适当地取得并归集与业务内容相关的资料(包括单证、报表、文件和相关数据等),评估业务资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并根据需要进行补充或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十九条

三、法律法规适用

开展业务应当依据业务事实进行专业判断,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条

四、业务成果

(一)形成

开展业务应当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以及质量管理要求,执行必要的业务程序,形成业务成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业务成果应当根据具体业务类型选择恰当的形式,一般包括业务报告、专业意见、办税表单以及留存备查资料等形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业务成果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恰当、结论正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二)复核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质量管理要求建立业务成果复核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专项业务应当实施两级以上复核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三)交付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交付业务成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出具书面业务报告或专业意见的,应当加盖机构印章后交付委托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四类业务成果应当由承办业务的税务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律师签章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出具办税表单、留存备查资料等其他形式的,应当按照约定方式交付委托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五、业务底稿形成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记录执业过程并形成工作底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逻辑清晰、结论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六、业务档案

(一)归集

涉税专业服务完成后,应当整理业务协议、业务成果、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于业务完成后60日内形成电子或纸质的业务档案,并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五条

(二)保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障电子或纸质档案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确定档案保管期限,最低不少于10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六条

(三)提供

未经委托人同意,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业务档案,但下列情况除外:

1、税务机关实施涉税专业服务行政监管需要查阅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务检查需要查阅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3、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第五章

 

一、施行日期

本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6号附件1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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