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本应按约定向中介支付约定的中介费,但我市一房主却因这笔费用与中介产生了纠纷。日前,靖江法院审结了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月,李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自己位于滨江新城的一套别墅出售给张某,成交价 8680000 元。张某支付李某第一笔款项时,李某必须支付中介方中介费 80000 元;张某则在过户前支付中介方中介费80000 元。此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后,则视为中介“牵线搭桥”成功,合法收取佣金。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李某定金480000 元。然而,不久后张某与李某因房屋买卖出现纠纷,经靖江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协商解除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李某也没有再支付中介费。不过,中介认为《房屋买卖合同》中提到,若日后任何一方发生变更,则中介费一律不退,未付一方须补交,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该条款,李某需支付中介费 8 万元。中介多次向李某催收中介费无果,于是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中介费及延期支付产生的利息。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中介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该协议虽未能实际履行,但中介作为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已向李某付了定金,中介有权向李某主张相应中介费。
对于中介费的数额,按照二手房买卖的一般操作流程,中介人的服务不但包含推介房源、促成签约,而且包含协助过户、房屋交接等后续流程的完成,这些环节均需要中介方承担成本,但是案涉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客观上减少了中介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最终,靖江法院判决李某向中介支付中介费 35000 元及逾期利息(以35000为基数,自2022 年 1 月 2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