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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2日,顾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如皋市花市路由北向南行至如泰河大桥北侧路段,车辆碰撞周某1驾驶因车辆发生故障停放于道路最西侧机动车道内的轻型栏板货车、站于货车左前方的周某2及冒某某驾驶停于货车前方的小型轿车,致周某2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三车损坏。周某2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部及躯干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1、冒某某、周某2均无该事故责任。周某2的近亲属因与被告顾某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要求顾某某及其保险公司共计赔偿原告方1466390.89元。
【裁判结果】
审理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顾某某的肇事车辆事发时是否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问题。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投保单上载明的性质为家庭自用,从肇事车辆的外观形状看,肇事车辆为小型面包车,小型面包车的用途并非仅用于载人,装运货物也属于正常的使用范围,且发生交通事故时系用于运送自家生产的蘑菇,车辆用途属于能够预见的状况,本起事故的发生系因被告顾某某在夜间驾车“打瞌睡,从第三车道驶入第四车道,未确保行车安全”所致,机动车本身具有高速移动的危险属性,本起交通事故是可预见的普通交通事故,并非因为肇事车辆出于持续性显著危险状态导致事故发生,无法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发生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有内在因果关系。本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方赔偿款1466390.89元。二、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的日益增长,小型面包车进入千家万户,小型面包车的用途并非仅用于载人,装运货物也属于正常的使用范围。在实际生活中,小型面包车的车主在购买保险时通常都是选择的“家庭自用”,但实际使用中不可能仅仅用于载人,偶尔装载一些货物也是属于正常情况,并不能因此就断定改变了使用性质,前提是不能存在违法装载、违法改装的行为。
若购买小型面包车需正常用于载货盈利,那么投保时就应当向保险公司阐明,投保与之相对应的保险即应当视作营运车辆进行投保。
还值得注意的是,不少个人将私家车用于跑“滴滴”,这就属于典型的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一旦发生事故,商业三者险就要免责。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