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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酌之后出意外,同饮者是否担责

近日,如东法院岔河法庭审结一起在朋友家吃饭喝酒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案件。


基本案情:

钱某与赵某是好友,两人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聊天。某天,钱某组织家宴,但并未邀请赵某。晚餐快结束时,赵某因其他事情来到钱某家中,钱某知道其没有吃晚饭,就邀请赵某吃个便饭。随后,赵某开始吃饭,并自斟自饮,喝酒数杯。直到晚上9时30分左右,赵某酒足饭饱,骑着两轮电动车离去。约30分钟后,赵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的家属遂诉至法院,要求钱某及同饮者赔偿因赵某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赵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是偶然一次饮酒,对自身酒量应有清晰的认识,并且在无人劝酒,强制喝酒等不得不喝的情况下,应对自己饮酒和饮酒后的行为负责。二、赵某骑两轮电动车离开前后并没有出现醉酒不能自理或发生其他危险情形,钱某也无法预见赵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故钱某对赵某没有劝阻和照顾的法律义务。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赵某自愿补偿钱某家属一万元,法院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亲友之间一起吃饭、饮酒是正常合法的社交活动之一,其本身不直接导致在法律上产生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饮酒会降低对自身的控制力也是众所周知的常识,所以饮酒者应当是自身生命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同饮者仅需要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共同饮酒中,如发生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仍然劝酒或者饮酒者出现醉酒失去或者即将失去自身控制力,而未尽到照看义务,以及其他侵权行为的,同饮者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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