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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战7小时 查获企业隐匿收入证据

企业负责人“出差”,账簿资料无法提供;仓库钥匙“丢失”,门锁无法打开;网管人员“请假”,服务器无法解锁,数据不能提取……企业人员不配合,现场核查进展缓慢,怎么办?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潍坊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下简称第三稽查局)深挖举报线索,对潍坊L饲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饲料公司)实施税务稽查,确认该企业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06.29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


一条指向明确的举报线索

今年6月,第三稽查局收到一封匿名涉税违法举报信件。来信内容简短,称“L饲料公司设置内外两套账簿,虚假申报,隐匿大量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由于举报信是匿名举报,内容只有短短几行字,并且也未配套提供其他佐证材料,工作人员无法与举报人联系获得更多线索信息,因此工作人员只得暂时搁置信件留观。

几天后,该局举报中心接到一个举报电话。来电人称L饲料公司举报信是其所提供,知晓该公司有逃避纳税行为,企业账外资料藏匿于一处闲置仓库中。举报人还提供该仓库的准确位置,希望税务机关能够尽快予以核查。

综合举报人情况和其提供的相关线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认为,举报信息指向明确,具有较高可信度,于是将线索转交至稽查部门。

检查人员收到线索后,对L饲料公司近三年来的涉税信息和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案头分析和初步核查。

L饲料公司主要从事饲料生产销售业务。2020年—2022年,该企业因年应纳税所得额未超过300万元,符合税收优惠标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分析L饲料公司近3年来的生产经营规模、税费缴纳数据时,检查人员发现,2020年—2022年,L饲料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营业收入分别为4.67亿元、4.82亿元、5.81亿元,不仅数额大,而且呈连续增长态势。特别是2022年营收增幅达到20.54%。但细看其应纳税所得额,3年中,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182.3万元、289.01万元、289.70万元,其中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相比上年仅增长6900元。

同时,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3年来的资产总额也变化不大,均为4900万元左右。

营业额增长迅速,但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和企业资产总额却持续3年“正巧”位于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300万元和5000万元两个标准之内。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营业额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增长比例差距较大,存在人为控制应纳税所得额、骗取税费优惠重大嫌疑。于是,第三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企业立案调查。


检查现场一波三折

结合举报线索和查前分析疑点,专案组明确了案件调查重点方向:一是核查企业成本费用,核实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工资、违规增加税前扣除成本问题。二是重点检查企业账簿和银行流水信息,核查企业真实收入情况。

为获取第一手生产经营信息和企业财务数据,专案组决定首先对企业经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

专案组按照执法程序携带检查文书到达企业后,却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和财务负责人齐某等管理人员均不在现场。

检查人员于是电话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告知李某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但李某称自己正在外地出差,无法赶回配合,有事可找企业财务负责人齐某。

检查人员电话联系财务负责人齐某,齐某在电话中称因身体不舒服,正在医院诊治,不能到公司现场配合检查。

出师不利。但检查组没有丝毫气馁,继续通过电话与李某、齐某沟通,在进行税法宣传的同时,告知李某和齐某,检查人员是依法对企业进行税收检查,经营主体具有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法定义务。拒不配合检查,甚至阻挠税务人员检查执法,如果后果严重将承担法律责任。经过1个多小时的耐心沟通和说服,企业财务负责人齐某终于到达经营现场,并签收了检查文书。

为提高检查效率,专案组三路出击:一组人员到企业财务室调取企业账簿资料和电子经营数据;一组人员根据举报线索,直奔可能存放账外资料的企业闲置仓库核查,希望能够获取举报信息中提及的“账外账”;其他人员到企业生产车间、原材料和产成品仓库调取各种进出库单据和相关电子数据信息,以便掌握企业原材料采购、生产资料投入和产销运转的原始数据。


但核查取证工作并不顺利。

第一组检查人员询问齐某账簿和相关电子资料的情况时,齐某称纸质账簿均由负责人李某保管,由于李某出差,无法提供。企业财务电子信息存储在局域网的服务器中,服务器有密码,但网管人员请假未上班,目前联系不上,因此暂时无法打开服务器。

第二组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信息,找到位于企业场地一角的闲置仓库,但该仓库大门紧锁。检查人员请企业人员开门,公司人员拿出一串钥匙逐个试开,却没有一把钥匙匹配。企业人员以钥匙遗失,需要时间开锁为由,拒绝开门。

赴企业车间和仓库的检查人员,相比前两组人员,核查有些进展,在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查看后,从车间办公室内调取了原材料采购和产成品出库信息等数据资料。

企业人员配合度不高,现场核查进展缓慢,怎么办?

在核查过程中,检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是家族企业,企业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基本均是李某亲属,李某既是负责人,也是企业的“家长”,在公司里一言九鼎。

专案组决定,给企业人员施加压力,继续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依托警税协作机制,联络公安经侦人员到场,协助调取企业账簿资料及电子数据。同时,将李某作为重点对象,继续进行教育说服工作。

专案组再次拨通李某电话,告知公安经侦部门已介入核查,如果企业和人员继续不配合检查,作为企业负责人,他将承担所有不利后果。最终,李某同意配合,并用电话通知企业各部门人员配合检查人员核查。

经过近7个小时的努力,专案组最终成功拷贝企业电子账套,并从企业资料室和闲置仓库中调取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在内的经营资料20箱,以及13GB的相关电子资料。


来自“熟人”的大额转账

专案组对调取的企业账簿资料和电子数据进行仔细检查和分析,发现该企业部分租赁业务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方面存在适用税率错误等问题。

除此之外,检查人员并未在该企业账簿中发现更多异常。从账簿信息看,企业成本、费用及投入产出比均处于合理区间之内。

检查人员同时查阅从企业闲置仓库中调取的资料,发现这些资料是该企业以往经营年度的一些记账凭证、报表及相关单据,其中并没有该企业的“账外账”。

在现场核查取得线索证据有限的情况下,专案组决定核查企业银行账户流水数据,以核实企业是否具有隐匿收入违法行为。

检查人员依法从银行调取该企业对公账户资金流水数据,仔细查看该公司2020年—2022年期间企业人员工资发放情况,并结合员工花名册、考勤表、人员工资表等资料,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中该公司代员工扣缴申报的个人所得税数据进行比对,证实企业在员工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方面无异常。

随后,检查人员重点对企业对公账户资金往来进行逐笔核查和比对。不久,他们在企业大量往来资金信息中发现一个不寻常的情况:3年来,一个名为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每月均会多次向L饲料公司账户进行资金转账,这些转账资金的备注信息均为“货款”。

检查人员觉得王某的名字有些眼熟,于是查阅公司员工花名册和工资表等资料,果然,发现这个王某是L饲料公司员工。

与此同时,仔细梳理闲置仓库中企业往年经营资料、单据的检查人员也有了重要发现——一张王某个人银行流水纸质对账单。

这份对账单显示,王某曾通过银行账户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潘某和刘某多次转账。

追踪这条线索,检查人员依法调取检查期内王某账户资金流水信息,并进行仔细核查。他们发现,L饲料公司货款并非只通过企业对公账户一个渠道收取。检查期内,王某账户收到过大量标注为货款的资金。这些资金,一部分转入L饲料公司对公账户,企业进行正常申报,而另一部分资金,则转入法定代表人李某、股东潘某和刘某等人的账户,这部分资金收入企业并未申报。经计算,企业未申报收入金额共有1.82亿元。

随后检查人员约谈L饲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面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证据,企业负责人李某最终承认利用员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隐匿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经查,检查年度内,L饲料公司利用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共隐匿收入1.82亿元未依法申报。同时,违规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合计241.8万元、“六税两费”税费优惠合计15.79万元。

在对检查期内企业相关成本费用和收入进行仔细核算后,第三稽查局依法对L饲料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706.29万元的处理决定。企业接到税务机关处理意见后,未表示异议,配合检查人员进行账目调整和更正申报,按期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来源:2023年11月07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6


【锐评】 

本案未涉嫌刑事犯罪,联系……到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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