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区块链行业急速发展,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也十分盛行,甚至已经成为一部分人的敛财工具。由于此类网络虚拟货币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我国国内是禁止交易的。但如若出借款项给他人用于炒币,出借的款项是否还能追回?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此类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年初,小谢与小董经朋友介绍相识。2023年1月30日,双方签署借条一份,约定借款人小董向出借人小谢借款29万元,分1年还款,用于生意周转。后双方因还款事宜产生纠纷,小谢将小董诉至法院,扣除已归还的24000元,要求法院判决小董归还借款266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一审庭审中,小董称当初小谢看到其炒作虚拟货币利润很高,才愿意贷款并借交由小董炒作虚拟货币的。小谢也称确实知道小董在炒作虚拟货币,小董因炒作虚拟货币需要资金所以向小谢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债权系小谢将资金交由小董炒作网络虚拟货币而形成,即便小谢持有小董出具的借条,但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确认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基于本案小谢将资金交由小董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及其相关财产权益法律不予保护的否定评价,人民法院对此不予保护,由此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小谢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小谢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任何民事主体都不得从事虚拟货币的投资和交易,因此,本案所谓的“借款”实际上属于违背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我国公序良俗,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应属无效,小谢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
近年来,“比特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盛行,由于此类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且无国界限制,已经成为很多新型网络犯罪的多发高发领域,也吸引了很多所谓的“投资者”。然而,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投机取巧行为,虚拟货币非货币当局发行,本身不具备合法的价值属性和流通属性,并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出借款项时要了解清楚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若借款人系将款项用于虚拟货币投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记要警惕和远离,保护好自己的“钱袋子”。一旦出借款项,不仅无法从中获得利息收益,甚至面临本金全失的风险。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