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老张夫妇购有一处学区房,2016年5月,为了孩子上学,女儿小张夫妇提出将该房屋过户至小两口名下,老张夫妇同意,但过户当日,小张夫妇根据老两口要求出具说明,明确房屋过户目的是外孙上学、生活之用,涉及房产变卖需征得老两口同意。后老张夫妇即与小张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将该房产变更登记至了小张夫妇名下。
2021年9月,小张丈夫小李因双方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将案涉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2021年11月,小李再次向老两口出具承诺书,明确该房屋所有权仍归老两口,小张夫妇不享有所有权。
现老张夫妇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女儿小张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将学区房变更登记至老张夫妇名下。
法庭上,小李对说明及承诺书上的签名认可,但认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赠与合同有效,房屋归其夫妇所有。小李还陈述,双方协商好要过户,经咨询了解须通过赠与或者买卖形式才能办理,因老两口与小张是亲属关系,赠与所需缴纳的税费较低,故赠与给小张。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首先,双方为孩子上学生活所需达成欲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小张夫妇名下的一致意见后,选择赠与合同的形式达成过户目的,否则完全无需在赠与前要求小两口出具说明,明确房屋过户目的是外孙上学、生活之用,涉及房产变卖需征得老两口同意。其次,小李在诉讼离婚时已主张案涉房产系其夫妻共同财产,而其后仍向老张夫妇出具承诺书,明确案涉房屋为老张夫妇所有及过户至小两口名下是为孩子上学所需。承诺书与说明的内容相互印证。因此,老张夫妇与女儿小张签订的赠与合同,系双方为孩子上学生活所需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目的的一种形式,其真实意思表示并非将案涉房产赠与小张,案涉赠与合同无效。小张基于赠与合同取得的案涉房产应当予以返还,而小李基于小张加名行为成为共有权人取得的房产亦应当予以返还。该院判决支持了老张夫妇的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能认定双方达成赠与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故作出上述判决。
“父母之于子也,爱之深,故其为之虑事也精。”父母往往在经济、生活、情感上给予子女多重帮助和付出,而子女在享受父母付出时要有感恩之心,要给予父母更多的尊重和情感反馈,不应视为理所当然,更不应在出现矛盾时否认基本事实,逾越底线。父母亦应在关爱子女时,把握好分寸,不能忽视对自身财产权益的保护。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