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普通发票管理,结合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国、地税普通发票简并工作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设置票种,规范统一式样,积极推广、扩大机打发票使用范围,限制和压缩手工票使用范围,条件成熟时取消手工票。同时,指导纳税人逐笔开具发票,建立本市普通发票开具和信息采集、查询平台,优化纳税服务,全面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从“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转变,强化税源监控职能,进一步提高本市普通发票管理水平。
二、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时间及新旧发票的衔接
新版发票于2012年4月1日正式启用,发票换版过渡期为2012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此期间新旧版发票同时使用(包括冠名发票),从2012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请广大纳税人在满足使用需要的前提下,合理计划发票领(购)用数量,尽量避免因换版造成损失和浪费。
三、新版普通发票种类(共6类50种)
(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
1、平推式发票
按联次、规格分为3种:
(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2)联次:四联,规格:241mm×177.8mm。
(3)联次:五联,规格:210mm×297mm。
2、卷式发票
联次:单联,规格:76mm×152.4mm。
(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增)
按人民币面值设置,壹分至壹佰元共13种。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规格:175mm×77mm。
(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新增)
为平推式发票。按联次、规格分为2种:
1、联次:三联,规格:210mm×139.7mm。
2、联次:四联,规格:241mm×177.8mm。
(四)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新增)
按人民币面值设置,壹分至壹佰元共13种。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规格:175mm×77mm。
(五)税务总局保留票种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联次:六联,规格:241mm×177.8mm。
2、《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联次:五联,规格:241mm×177.8mm。
3、《建筑业统一发票》
按自开、代开分为2种。
联次:三联,规格:241mm×177.8mm。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按自开、代开分为2种。
联次:四联,规格:241mm×177.8mm。
5、《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联次:三联,规格:190mm×105mm。
6、[条款废止]《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联次:三联,规格:190mm×105mm。
(六)本市保留票种
1、《上海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1)平推式发票
联次:三联,规格:190mm×101.6mm。
(2)卷式发票
联次:二联,规格:76mm×177.8mm。
2、《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税控发票)
(1)平推式发票
联次:三联,规格:190mm×101.6mm。
(2)卷式发票
联次:二联,规格:76mm×177.8mm。
3、《上海市幼托教育统一发票》
联次:四联,规格:150mm×177.8mm。
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
按人民币面值设置,伍角至拾元共5种。
联次:二联,并列为存根联和发票联,规格:175mm×77mm。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第41项规定,本文第三条涉及地税发票内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废止】
四、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
(一)新版卷式发票(单联和二联)和定额发票,采用以下防伪措施:
1、复合纤维纸具有彩色可视、无色荧光纤维防伪技术。
2、复合纤维纸具有隐形水印防伪技术(沾水后显现图案)。
3、复合纤维纸具有双色防伪技术。
(二)除卷式发票和定额发票以外的新版普通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干式复写纸具有背涂颜色一次性转移功能。
五、配套开票软件和数据采集方案
按照本市简并票种工作的指导思想,旨在力争取消手工票,强化使用机打票。对尚未纳入现有各类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免费下载单机版通用开票软件,开具国、地税通用机打发票。待税务总局下发相关文件和技术指标后,本市将配套使用网络开票系统。
使用自有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包含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行业分类、开票日期、受票方名称、受票方税号、开票方名称、开票方税号、品名、单价、数量、金额等要素,并按要求将明细数据上报税务机关。
六、发票信息查询
(一)[条款废止]《上海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统一发票》卷式发票为“刮开式”有奖发票,受票方(消费者)可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通过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密码”等,查验发票真伪。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第41项规定,本文第三条涉及地税发票内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废止】
(二)其他普通发票,受票方(消费者)可登录上海税务网(www.tax.sh.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通过输入“发票代码及号码”、“开票单位税务登记号”、“验证码”等,查询发票信息。
七、[条款废止]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有奖管理,倡导诚信纳税意识,提高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现将有奖发票兑奖期限调整为自开票日期之日起90日内。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附件3第41项规定,本文第三条涉及地税发票内容、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废止】
八、本市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将分阶段推进“采用不同方式采集纳税人开具的各类发票明细数据”工作,逐步建立统一标准的发票数据库和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实现发票全明细数据查询,进一步提升普通发票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加强发票真伪查验和数据分析利用,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和税务机关监督机制,强化对假发票“买方”和“卖方”市场的打击。
广大纳税人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提升企业自身发票数据信息化管理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九、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公共媒体等各种形式,做好本市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的宣传工作,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十、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普及发票使用知识及识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不断提高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发票的自觉性,鼓励消费者主动索要发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税收秩序,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本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一律废止(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相关废止文件目录.xls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单位租用私房支付租金使用何种发票的批复 | 沪税稽[85]8号 |
2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简并统一发票种类和修改统一发票格式的通知》 | 沪税稽[1998]28号 |
3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同意自行印制“上海市殡葬事业专用发票”的批复》 | 沪税稽[1998]31号 |
4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使用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的通知》 | 沪税稽[1988]64号 |
5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新增旅馆业贵重财物寄存费发票的通知》 | 沪税稽[1989]73号 |
6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的纳税保证金收据的通知》 | 沪税稽[199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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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营业性舞厅和卡拉OK门票应套印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的通知》 | 沪税稽[1990]87号 |
9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部分纳税人购用统一发票缴纳保证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沪税稽[1992]38号 |
10 | 《关于贯彻财政部《关于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请示》有关批发扣税发票使用的通知》 | 沪税稽[1992]96号 |
11 | 《关于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资出库结算单”管理的通知》的情况报告》 | 沪税稽[1992]107号 |
12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使用新版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问题的通知》 | 沪税稽[1992]108号 |
13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统一使用<上海市特种统一发票>具体办法的通知》 | 沪税政二[1992]117号 |
14 | 《关于印刷新版《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的通知》 | 沪税稽[1993]95号 |
15 | 《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使用的统一发票票头取消“个体”字样的通知》 | 沪税稽[1993]104号 |
16 | 《关于对上海市静安区试行餐饮娱乐专用发票的复函》 | 沪税稽[1993]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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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关于印发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 沪税稽[1993]1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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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所用发票的通知》 | 沪税稽[1994]86号 |
21 | 《关于更换“上海市发票换票证”的通知》 | 沪税稽[1994]1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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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关于本市启用电脑版<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转让无形资产统一发票>、电脑版<上海市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统一发票>和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