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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5]28号

鉴于目前对工资薪金收入项目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及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者给予奖励的奖金或奖品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够明确,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82号)和(财税字[1995]25号)文件精神明确如下:

  1、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单位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地税局

199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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