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丽和张明是一对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张小明,后因为感情不和在2016年协议离婚,张明在离婚协议中承诺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拆迁安置房留给张小明,等到可以办理产权证时就把房子过户到儿子名下。2020年,张明却把这套房子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并于同年8月以40万的价格卖给了刘梅完成了过户登记。王丽得知后,立即在9月将前夫张明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张明和刘梅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张明在与刘梅的沟通中强调“房子是儿子的”“前妻不同意卖”,但还是向有中介从业经验的刘梅询问了房屋的价值。最终两人商定以40万的价格成交,而张明在仅仅收到22万元后就将房子过户给了刘梅。双方登记完成后在聊天中表示“合作愉快”,张明还在两人被王丽起诉后向刘梅“支招”应对诉讼。
裁判结果:
一、确认张明、刘梅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刘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张强名下;
二、驳回王丽的其余诉讼请求。
裁判说理: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张明与刘梅买卖涉案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恶意串通的行为存在以下特点:损害了特定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各方当事人都出于恶意;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张明与王丽签署的离婚协议已对房屋进行了处置,张明、刘梅买卖涉案房屋的行为客观上损害了王丽、张小明的权益。张明在明知出售房屋将导致王丽、张小明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仍将房屋出售给刘梅,未能信守承诺,存在主观恶意。刘梅在知晓房屋存在权利瑕疵,如购买房屋将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仍购买该房屋,怀有损人利己之心,存在主观恶意。张明、刘梅为促成涉案房屋买卖互相配合,且对于后续纠纷具有心理预期,张明、刘梅买卖涉案房屋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王丽作为离婚协议的相对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明、刘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官评析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夫妻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不得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第三人赠与的条款。离婚后赠与人在未经夫妻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与他人恶意串通处置赠与财产的,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确认该恶意串通的处置行为无效。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处置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受让人,夫妻另一方宜防患于未然。
——来源: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