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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五人受贿、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关键词】

粮食购销领域  窝案串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监检配合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工作衔接,配合监察机关对形成利益共同体的窝案串案深挖细查,准确查明全案事实,确保精准惩处职务犯罪。有效聚焦争议焦点,重点出示关键证据,全面建立证据体系,确保指控犯罪有力。通过配合审判机关组织案件庭审观摩、制发检察建议等多种手段,进一步规范涉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督促企业有效维护粮食安全。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6年2月出生,四川省遂宁市国某粮油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粮油购销、储存等,以下简称“国某公司”)原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原党总支书记、董事长。

被告人熊某某,男,1970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业务部原经理。

被告人席某,男,1970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原党总支组织和宣传委员、副总经理。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9月出生,国某公司原党总支纪检委员、财务总监。

(一)受贿罪。2010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熊某某、席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粮油购销、设备采购、资金拆借等业务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共同收受他人钱款7万元至173万元不等。

(二)贪污罪。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伙同赵某某、熊某某、陈某某私分通过黄某甲(当地粮商)“以陈顶新”方式套取的“小金库”资金;伙同赵某某平分处置重金属超标稻谷购销差价款;将黄某乙(当地粮商)支付的拆借资金利息款以及黄某甲支付的托市粮利润款据为己有。其中,刘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熊某某共同贪污40万元;刘某某、赵某某共同贪污70万元;刘某某个人贪污44万元。

(三)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2013年至2014年,部分与国某公司有业务关系的粮商提出向国某公司拆借资金并承诺到期支付利息。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为规避国有公司不得办理变相借贷融资业务的规定,通过与粮商签订虚假粮食购买合同,采取预付收购款的方式将资金支付至粮商账户。借款到期后,又通过签订虚假粮食销售合同,由粮商将借款本金及利息以购粮款的名义打回至国某公司账户。刘某某、赵某某滥用职权将国某公司资金用于出借共计4350万元。截至立案,无法收回的出借资金本息共计2441万余元。立案后,收回资金151万元。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某公司系中央储备粮某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某直属库”)的代储企业,经营范围包括中央储备粮稻谷轮换业务。2019年,被告人刘某某接到中储粮某直属库通知,要求对代储在国某公司的部分中央储备粮进行轮换。刘某某遂伙同黄某甲、文某某、蔡某某等粮商承揽了该笔本可由国某公司经营的稻谷轮换业务,以2180元/吨的价格购买稻谷2200余吨,加价后以2520元/吨出售给中储粮某直属库,获取非法利益43.07万元。

本案由四川省射洪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22年3月25日移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7日,射洪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赵某某、熊某某、席某、陈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依法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11月23日,射洪市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7万元;以赵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5万元;以熊某某犯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依法对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590余万元予以追缴。该案判决均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监检衔接配合,准确查明全案事实。本案系国某公司班子成员集体腐败,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涉嫌多个罪名。应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成立专案组,高效开展提前介入工作。通过查阅案件卷宗,监检充分沟通协作,就犯罪事实与证据、作案手段与罪名认定、法律适用与涉案款物返还等6个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特别是对于刘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该由国某公司承揽的轮换稻谷业务交由自己及黄某甲等粮商共同承揽谋取利益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统一了认识,明确了方向。监察机关收集完善了同案犯、相关参与人员的证言,明确了犯意的提出、承接稻谷轮换业务中各自的分工、获利及分配等情况,为准确全面适用罪名,精准打击犯罪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围绕争议焦点,有力指控犯罪。围绕庭审争议的刘某某、赵某某是否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检察机关认为,一是公司章程规定国某公司不得进行资金拆借业务,二人明知上述规定,仍采取虚构业务的方式拆借资金,截至立案时无法收回资金本息为244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二是刘某某作为国某公司总经理,利用能够及时掌握中储粮稻谷轮换信息的职务便利,伙同黄某甲等粮商经营本该由国某公司承揽的中储粮稻谷轮换业务,共同获取非法利益43.07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经过充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得到法院全面采纳,5名被告人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三)用好警示案例,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为充分发挥案件庭审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统筹安排,配合审判机关组织遂宁市、射洪市两级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国资国企领域领导干部等共计120余人到庭观摩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深度还原了5名被告人作为国企领导班子成员,如何利用监督监管漏洞成为粮仓“硕鼠”,走上犯罪道路的真实过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相关从业人员强化底线思维、法纪意识。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真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和违纪违法带来的惨痛教训。

(四)社会治理有为,做好后半篇文章。案件审结后,检察机关及时梳理粮食购销领域存在的职工纪法意识淡薄、权力运行不规范、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督管理缺失等方面问题,围绕管人、管事、管权、管财以及收购、仓储、销售、检验、资产租赁、财务结算、资金拆借等11个重点问题,向国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大财务、审计、跨区交叉检查、领导干部定期轮换、异地任职和巡视巡查力度。国某公司全面采纳建议内容,专门成立合规督察部,并建立完善了《“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粮油出入库制度》《库存粮油数量质量管理办法》等34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督促企业有效维护粮食安全。

 

【典型意义】

(一)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要加强与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确保精准惩处职务犯罪。粮食领域资源密集、资金充沛、拆借资金频发、流转环节多、利润空间大,是职务犯罪易发多发重点领域,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监察机关协作配合,通过高标准、专业化的调查、审查,形成反腐合力。通过统一认识、规范标准,提升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打击的精度、深度、准度。

(二)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窝串案件,要有效聚焦,确保指控犯罪有力。检察机关要立足共同犯罪事实,从关键人员和重点罪名入手,全面建立证据体系。对于能体现共同犯罪的犯意联络、造成巨大危害后果的非法获利或损失等进行重点指控,对于账本等关键书证和支撑公诉意见的证据进行重点出示,确保指控犯罪效果。

(三)检察机关办理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推进社会治理。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购销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环节。粮食系统治理既重找准“病灶”,又重医治“病根”。检察机关应当能动履职,助力粮食企业在稳经济保民生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认真做好案件办理“后半篇”文章。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制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督促粮食购销领域“以案促改”,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效果。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粮食购销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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