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供水安全 判令履责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称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在对当地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质情况履行检察监督职责时,发现该县龙沙镇大沙社区外口组(以下称大沙社区外口组)的“外口人畜饮水”水质可能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遂于2021年1月8日委托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处供水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表明“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等微生物指标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限值要求。检察机关认为龙沙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龙沙镇政府)存在怠于履行农村生活饮用水集中供水工程监管职责的情形,危害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监督
石柱县人民检察院对龙沙镇政府立案调查,于2021年2月24日向其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同年4月,龙沙镇政府回复称,通过新建水源池,其水质不达标问题已得到整改。此后至当年9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两次委托检测技术公司检测均显示微生物指标仍超标,当年10月组织勘查现场亦无改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遂以龙沙镇政府为被告,于同年10月13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对大沙社区外口组供水工程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三)法院裁判
石柱县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龙沙镇政府于2021年11月11日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为大沙社区外口组提供供水工程配套消毒设施,组织清洗水池,委托石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水质进行检测,但显示水质仍未达标。法院认为尽管镇政府屡称水质问题已获整改,但检测结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从保护大沙社区外口组700余人的生活饮用水安全考量,镇政府应当在发现问题时积极作为,即使不能解决也应及时呈报上级政府协调解决,确保当地群众喝上达标水,而非找理由不作为、慢作为,放任损害持续存在。故判决责令龙沙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职责,支持了石柱县人民检察院的全部诉求。判决生效后,龙沙镇政府购买了净水和消毒设备对蓄水池出水进行过滤净化和消毒,安排专人定期对蓄水池内部进行全面清洗,对蓄水池外围环境进行全面整治,并在取水点和蓄水池处安装防护设施,避免人畜活动污染水源。经石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涉案集中供水工程饮用水中大肠埃希氏菌、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检测值均为“未检出”,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四)典型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获得安全饮用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需要,关乎百姓生活健康,涉及最基础、最根本的公共利益。本案中,针对龙沙镇政府怠于履行对供水水质的监管职责,当地群众健康权益持续受损的情形,检察机关先后采取向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对饮用水水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针对龙沙镇政府一系列自行纠错未果的情形,最终以判决方式确定了责任与要求,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及时转变观念,纠正持续已久的对饮用水水质监管缺位、不作为、慢作为问题,倒逼其强化民本意识,重视公共卫生安全。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通过能动司法,积极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势,强化司法监督,为今后处理类似问题探索出新路径。
——《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