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再审改判 村委会被告资格 过程性行政行为 诉权保障
【案例简介】
钱某向某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某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告知钱某其建房申请与政策相悖。钱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某村委会依法履行张榜公布建房申请、签署意见及报送某镇政府的法定职责。此前,钱某曾以某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履行建房审批职责。前案中法院认为,钱某未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亦无村委会审批意见并张榜公布,某镇政府不具备启动后续办理程序的条件,故判决驳回钱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对村民申请建房行使的相关职能系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属于村民自治行为,并非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行为,未对钱某行政法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裁定驳回钱某的起诉。钱某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钱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某检察分院审查后认为,村委会根据法规、规章授权可以成为行政诉讼被告;村委会对村民的建房申请张榜公布、签署意见、报送审批等系宅基地建房审批的必经阶段,属行政许可中的过程性行为;某村委会对钱某作出的《情况说明》,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但已导致事实上终止,产生了终局性结果,对钱某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某检察分院向某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6月28日,某中级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定,指令某基层法院继续审理。
【典型意义】
村委会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当其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职责时,应当认定其属于行政诉讼适格被告。宅基地建房审批系行政许可行为,村委会依据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张榜公布、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审批等职责,系行政许可中的过程性行政行为,当过程性行政行为发生终局性结果,将直接导致建房申请的审批流程无法进入下一审核阶段。故村委会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委会亦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损害了当事人的诉权。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