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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鹏违法购买出售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行刑反向衔接案

【关键词】

行刑反向衔接  野生动物保护  跟进监督  一体履职

 

【案例简介】

2020年8月,王某鹏以1100元价格通过网络从B县某中学教师张某处购买一只人工繁育的赫曼陆龟,后将其以13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勇;同月王某鹏又以750元价格通过网络从A市安某处购买一只四爪陆龟养殖。经鉴定:赫曼陆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四爪陆龟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023年7月25日,因王某鹏、安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某县检察院对二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张某违法数额较小对其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被不起诉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某县检察院分别向某县、A市、B县自然资源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违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为保证监督层级对等,某县检察院报请A市检察院代为向A市自然资源局送达检察意见书。

2023年10月8日,某县检察院对某县自然资源局、A市自然资源局的行政处罚情况跟踪督促,审查后认为A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某县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遗漏“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向某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纠正。某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鹏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个月内未予回复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某县检察院通过B县检察院跟踪督促,B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听取某县检察院意见,从某县检察院调取张某相关卷宗材料,立案并进行调查处理。

某县检察院与县司法局会签《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明确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时抄送县司法局,共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中,统筹考虑与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对接,将行政机关落实检察意见情况,作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重要线索来源,对行政处罚不当的,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纠正。为提升监督效果,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的衔接机制,共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2023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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