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内书立的立税凭证、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一款)
1、应税凭证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
【笔记:应税凭证——列明的三类:
(1)合同——NOT民法典合同编中的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保理合同、客运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准合同(咨询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NOT权利、许可证照】
(1)单位和个人的范围
书立应税凭证的纳税人,为对应税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第一项)
①委托贷款合同,不包括委托人
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第二项)
②不包括拍卖人
按买卖合同或者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纳税人,为拍卖标的的产权人和买受人,不包括拍卖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一条第三项)
问题(1):电子凭证,是否征收印花税?
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
问题(2):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征收印花税?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五问)
问题(3):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问)
问题(4)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第一条)
问题(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据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法规贴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五问)
问题(6):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问)
2、证券交易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一款)
[笔记:1、证券,两类:(1)股票;(2)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NOT债券
2、证券交易场所,两类:(1)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2)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如,新三板——NOT省级股权交易平台]
附注(1):证券交易的受让方,不征收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三条第二款)
附注(2):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
为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二)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第二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不动产在境内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一目)
2.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二目)
3、销售方或购买方在境内,不包括完全在境外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三目)
4、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不包括完全发生在境外
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目)
附注(一):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
1、法院、仲裁、监察文书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一目)
2、县以上政府及部门的行政征收、收回、补偿合同、协议及行政文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二目)
【税收案例:因拆迁而土地置换,是否需要纳税?】
3、总、分公司之间等计划的凭证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四项第三目)
4、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公司)对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实行生产分厂管理体制,华泰公司只有生产权,没有经营权,其组织构架、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均由中泰化学公司统一管理。二者之间的产销业务未签订购销合同,也无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凭证。产品发货单、出库单是中泰化学公司开具给客户用以提货的凭据,而非开具给华泰公司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即中泰化学公司与华泰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相关的应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应征收印花税。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深化石油石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和改制上市。原有企业的性质、所属关系经过重组改制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涉及到改制后的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如何鉴定贴花问题。鉴于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落实国家经贸委指标而下达的石油和石油制品配置计划,根据国务院就两大集团重组改制有关税收的指示精神,本着支持企业改革、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3)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5、电网与用户之间的供用电合同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
6、供用气合同
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