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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争议
税收争议:购销合同未执行即转让,受让方是否缴印花税?
发文单位:    文号:    发文日期:202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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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23125日,上海甲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与厦门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金额1000万元(不含税)。

20231230日,购销双方缴纳印花税,但一直未实际履行。

20241130日,经三方商议,上海甲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给江苏丙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后,合同开始全面履行。

 

【争议】

丙公司是否缴纳印花税?

 

【观点】

丙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理由:同一份购销合同,已由甲乙双方缴纳,不应重复征税;否则,甲方已缴纳的税款,因合同未履行而应申请退税。

 

【辨析】

上述观点,是从征税对象的角度,给出了参考意见。

不过,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是,印花税属于行为税,是对书立合同的行为征税。即:在书立应税合同中只要实际承担了权利义务,就应纳税。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丙公司应缴纳印花税。否则,丙公司的购销金额,与缴纳印花税的记录不匹配,会产生税收风险。

至于甲公司,尽管其合同未履行,也不应退税。

文件依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第七问: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法规贴花。

此外,还应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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