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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3 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企业与个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要缴印花税?】

附注①:企业之间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

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

 

附注②:电力合同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书立的购售电合同,应当按买卖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三项)

附注: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业务订立的征订发行合同及其订购单据(实际发生数)属于应纳印花税的经济凭证。最近,一些地区询问,因出版发行业务比较特殊,使用的凭证也较复杂,如何征税不够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A、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

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一条)

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三条)

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四条)

B、发行单位之间,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

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1989)国税地字第142号第二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第26项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本文废止

附注:电力合同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

附注:供用气合同

华润燃气集团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列举的凭证,也不属于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无需缴纳印花税。

税总办函〔2013〕580号

附注: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如何界定征收印花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函[2009]9号

附注:成品油配置计划表
A、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和国务院深化石油石化体制改革的要求,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以下简称两大集团)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资产重组和改制上市。原有企业的性质、所属关系经过重组改制后发生了很大变化,由此涉及到改制后的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如何鉴定贴花问题。鉴于两大集团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要求、落实国家经贸委指标而下达的石油和石油制品配置计划,根据国务院就两大集团重组改制有关税收的指示精神,本着支持企业改革、不增加企业税收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对两大集团之间、两大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各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的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税函[2002]424号

B、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有关印花税问题

中国海油集团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之间,中国海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中国海油集团的各分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互供石油和石油制品所使用的“成品油配置计划表”(或其他名称的表、证、单、书),暂不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8号

C、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产销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公司)对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实行生产分厂管理体制,华泰公司只有生产权,没有经营权,其组织构架、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均由中泰化学公司统一管理。二者之间的产销业务未签订购销合同,也无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凭证。产品发货单、出库单是中泰化学公司开具给客户用以提货的凭据,而非开具给华泰公司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即中泰化学公司与华泰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相关的应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应征收印花税。

税总函〔2014〕608号

附注: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

鉴于各地对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安利公司征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A、生产基地与专卖店之间,不征税

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国税函[2006]749号第一条)

B、专卖店与顾客之间直接销售,不征税

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国税函[2006]749号第四条)

C、经销商购进再销售,征税

对于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购进安利公司产品再向顾客销售的销售形式,由于经销商向安利公司买断产品再自行销售给顾客,并直接对客户开具发票,安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由安利公司与经销商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安利公司各专卖店铺及经销商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

国税函[2006]749号第二条)

D、经销商、销售代表代理销售服务,不征税

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国税函[2006]749号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2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以下内容废止:

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问:对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应如何计税贴花?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业务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为列明的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国税发[1991]155号第一问:拨单等如何征税:对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实际,对各种调拨单作出具体鉴别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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