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八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
1、列明金额的
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项)
2、未列明金额的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第一款)
附注(1):未列明金额,价格又不能确定的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六条第二款)
附注1:外币计价的
应税凭证金额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应当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确定计税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五项)
附注2:境内多式联运
境内的货物多式联运,采用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采用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六项)
附注3:同一凭证,两方以上当事人的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条)
同一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中涉及两方以上纳税人,且未列明纳税人各自涉及金额的,以纳税人平均分摊的应税凭证所列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确定计税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一项)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二项)
纳税人转让股权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认缴后尚未实际出资权益部分)确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四项)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三项)
[思考:在认缴制下,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作为计税依据?]
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一条)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第四项)
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七条)
[三大次序:(1)成交金额;(2)过户登记时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面值]
附注: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是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法规,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补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九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