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承诺“子债父还” 孰料受伤害

中国自古就有“父债子还”的说法,可是下面这位父亲,承诺“子债父还”,却因此受到伤害。近日,金湖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

王某,90后一小伙。平日游手好闲,沉迷于网络游戏,因购买游戏设备和李某借款一万元钱。说好一年之后偿还的,可经过多次催要,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搪塞。无奈之下,李某只能上门催款,有一次正好撞见王某的父亲王某甲。王某甲今年已60有余,在一家工厂做工,生活也并不宽裕。儿子整天神出鬼没的,自己也是很少见到。债主反复上门也不是个事,便答应替儿子偿还这一万元。

接下来的事情,真是匪夷所思。李某再也不去王某家里,而是直接去了王某甲的厂里。按道理说,王某甲是长辈,再怎样也不能出手打长辈啊。言语不合中,李某一脚踢在了王某甲的腹部,又用拳头打了两拳,致王某甲右侧第6、7肋骨骨折。经鉴定,王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期间,李某对王某甲作出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因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最终金湖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笔者释法】

法律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王某和李某发生的借贷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仅对他们两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况且所借款项和其父亲无关。那么只有借债的人才有还债的法定义务,其父亲王某甲是不用替王某偿还债务的。

笔者提醒,生活中父母切莫纵容子女,在经济问题上应该把好关,以免晚年生活受到不必要的牵连和影响。


——来源:2024年2月20日,江苏法院网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