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要缴纳。具体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包括个人
依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二、关于免税——只对住房
依据:
(一)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见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
(二)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见《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三、关于扣除——先按成本评估价,再按发票+装修,最后核定
依据: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见财税[2006]21号第二条第一款)
(二)个人转让非住宅类的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的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为5%。(见苏地税规〔2016〕4号)
四、关于装修费用——不可扣除
提示:只在计算个税时,可扣除,且需提供相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