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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库:张某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通过DDoS攻击他人IP地址、网站行为的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  1.行为人创建、运营主要从事网络攻击活动的网站,吸纳会员提交攻击任务,对目标IP地址、域名实施DDoS攻击,造成被攻击的关联网站、服务器等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的,对于网站的经营者、制作维护者、提交攻击任务者可以根据具体情节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2.对于通过DDoS攻击他人IP地址、网站的案件,不能将被攻击IP地址、域名的个数直接等同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台数,进而径直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台数的标准定罪量刑。对此,可以综合被攻击IP地址、域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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