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审理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案件,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
【基本案情】
吴春红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该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吴春红无罪。2020年6月,吴春红申请国家赔偿。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后,吴春红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国家赔偿决定中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及向吴春红赔礼道歉予以维持,并决定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以及2021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精神损害抚慰金由68万元提高至120万元。
【典型意义】
如何对刑事冤错案件受害人给予更好的补救,尤其是如何考量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为落实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实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新发布的解释规定,综合考量原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精神受损情况等诸多因素,决定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最大限度地抚慰赔偿请求人所受精神创伤,将国家赔偿法权利救济的立法宗旨落实到位。
——《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