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选理由】
本案原刑事案件的改判,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原错判死刑的判决已执行,经再审改判无罪,对死亡受害人家属从优给予赔偿,既表达了对逝者的哀悼和对生者的抚慰,也体现了国家对刑事冤错案件零容忍及有错必纠的坚定决心。
【基本案情】
1996年6月,呼格吉勒图被以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为由,被判处死刑,并于同月10日被执行死刑。2014年1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刑事判决: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呼格吉勒图家属于2014年12月25日申请国家赔偿。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内法赔字第0000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赔偿请求人呼格吉勒图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呼格吉勒图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59621.4元。
【典型意义】
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改判和国家赔偿,在国内外均产生重大影响。本案涉及再审改判无罪,受害人死亡。人民法院本着充分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的精神,认真研判并充分考虑受害人死亡给其家属造成的巨大精神痛苦等情况,从优确定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并予以赔偿的整体方案。此案通过对受害人家属给予充分救济,既表达了对逝者的哀悼和对生者的抚慰,也体现了国家对刑事冤错案件零容忍及有错必纠的坚定决心。
——《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