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 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要旨】
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可以同步介入污染环境案件,综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审查案件中新发现的污染物,通过引导侦查取证,查清“案外案”;对同一地点不同固体废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应根据责任自负原则,按照合理方式分别计算。注重溯源治理,与生态环境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通过开发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提升危险废物监测预警能力。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陈某豪承接一批被非法填埋的废水处理污泥(呈蓝绿色,以下简称“绿泥”)的处置业务,处置费用580元/吨。陈某豪为非法牟利,仅将其中130吨送往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剩余4700余吨“绿泥”交由陈某才、张某征非法处理,跨市运至江苏省宜兴市,露天堆放在太湖流域一支流河道沿岸。经鉴定,堆放地点土壤环境受到损害,造成固体废物处置费、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00余万元。
2021年1月,江苏省泰州市科某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勤,明知科某公司处置重金属铬后产生的尾渣属危险废物(具致癌性,呈黄褐色,以下简称“黄泥”),安排人员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并将1920吨“黄泥”以一般固废的名义交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平等人,露天堆放在“绿泥”旁。经鉴定,对堆放地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周边环境,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70余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1年2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接到举报,称江苏省宜兴市一河道沿岸有大量来源不明的“绿泥”,接上述通报后,宜兴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开展调查。经检测,“绿泥”含有重金属铜,且对堆放地点环境造成损害,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启动行刑衔接机制,将该案移送宜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宜兴市公安局2021年2月7日对“绿泥”案立案后,依托与宜兴市生态环境局、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宜兴市检察院)建立的《关于污染环境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邀请宜兴市检察院介入侦查。刑事检察官与公益诉讼检察官会同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局办案人员查看现场,发现涉案区域除该案的污染物“绿泥”外,还有来源不明、形态异常的“黄泥”。为进一步明确“黄泥”来源,固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需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对“黄泥”进行检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绿泥”运输车辆行驶轨迹、询问上下游环节证人,查明“黄泥”系具有致癌性的危险废物,且排除了陈某才等人倾倒的可能。宜兴市检察院认为“黄泥”可能系新的污染环境犯罪的污染物,经与宜兴市公安局沟通,推动宜兴市公安局于2021年3月30日对“黄泥”案立案侦查,并陆续抓获范某勤等“黄泥”案涉案人员。
2021年6月9日、10月14日,宜兴市检察院先后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黄泥”案、“绿泥”案立案并公告。因涉案“绿泥”与“黄泥”毗邻堆放,由有关部门共同处置,第三方机构就“公私财产损失”出具意见时未区分两案各自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公私财产损失”作为污染环境罪入罪条件之一,数额关系行为人的定罪量刑及刑附民公益损害赔偿,故请第三方机构根据污染物重量的占比分别确定两案的应急处置费用,进而准确认定两案公私财产损失数额。
2021年10月23日、12月22日,宜兴市检察院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对两案向集中管辖法院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依法追究两案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判令赔偿因污染环境导致的污染物处置、生态修复、评估鉴定等费用,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就其污染环境的行为赔礼道歉。2022年6月24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泥”案科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范某勤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判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470余万元。同年9月22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绿泥”案陈某才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至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同时判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300余万元。判决后,“绿泥”案被告人陈某才、陈某豪、雷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3年6月1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下,“绿泥”“黄泥”均运回污染来源地依法处理,堆放点受损生态环境全面修复。
针对办案中发现污染物脱管等问题,宜兴市检察院积极推动与生态环境等部门建立监管数据共享机制,并基于重点产废单位数据研发危险废物大数据监督平台,通过规则测算产废单位应产废量,对申报产废量进行有效监管。平台上线运行后,发现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公益诉讼检察线索56条,涉及脱管、漏管危险废物数量572吨,立案办理行政公益诉讼,制发审前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部门对8家企业行政立案调查;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追索公益损害赔偿金90余万元。
【典型意义】
长江流域跨市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往往选择隐蔽地点作案,同一地点可能发生多起污染犯罪。检察机关依法综合履职,对案件中发现的另案线索,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发挥法律咨询与引导侦查作用,追根溯源,发现“案外案”;针对不同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共同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实质审查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损害评估意见,准确区分民事公益损害赔偿连带责任,与体现责任自负原则的刑事责任,确保罚当其罪。坚持做好“后半篇文章”,充分利用大数据赋能,提升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质效,提前发现风险隐患,构建危险废物源头防控齐抓共管大格局。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