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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固体废物  

 

【要旨】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逾期未全面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主动履行职责,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撤回起诉。对办案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基本案情】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钱清村与南钱清村交界地块,位于浙东运河支流东小江堤岸。2022年8月20日,绍兴某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从绍兴某喷织有限公司处租赁该地块,后其在未经审批且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情况下,在租赁地块上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合物并开展分拣活动,固体废物堆积面积达7亩,总容量约3万立方米。受市场需求影响等,分拣业务中断,堆放的固体废物形成巨大垃圾山,既破坏运河支流生态环境,又影响村居风貌,周边群众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年12月,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柯桥区检察院)在开展护航亚运专项监督中发现上述线索,经初步调查后,于2023年1月5日立案。通过无人机航拍勘查、询问证人、查询审批事项,发现堆积形成的垃圾山紧邻浙东运河支流东小江,与亚运通行要道仅距离600余米。柯桥区检察院邀请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现场勘查,初步查明现场固体废物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混合物。经委托第三方环境鉴定机构取样检测,涉案堆场的废水和土壤样品中含汞、锌等重金属和列入《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有毒有害物质甲醛。环境鉴定机构评估认为,涉案污染物长期堆放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以及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相关配套地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废弃物,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等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职权由属地镇街相对集中行使。本案中,钱清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地块环境整治负有行政监管职责。2023年1月17日,柯桥区检察院向钱清街道办事处送达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及时处置涉案地块非法堆放固体废物问题。2023年3月14日,钱清街道办事处书面回复称,已向违法堆放固体废物的相关责任人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制定计划在限定时间内清运现场的固体废物,相关责任人已按照街道的要求按计划开展固体废物清运工作,计划于2023年4月底完成清理。

2023年5月底,柯桥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涉案地块仍有近2万立方米的存量固体废物尚未清理,在检察建议发出后仍有新增固体废物被陆续堆放于此。尽管钱清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固体废物违法情形进行调查,但其未及时采取有效行政措施督促违法行为人清运固体废物,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柯桥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诉讼过程】

2023年6月25日,柯桥区检察院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钱清街道办事处对涉案场地被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混合物的情形全面履行监管职责。

提起诉讼后,钱清街道办事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涉案地块环境整治方案,督促违法主体加快清运进度。同时,主动联系柯桥区检察院,反映大宗固体废物处置易产生新的污染、违法当事人因资金困难导致清运进度滞缓等问题。柯桥区检察院与钱清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场地出租方等达成意见,由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相关责任人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处置方案,合力加快推进涉案场地修复工作。修复完成后,经第三方环境鉴定机构检测评估,涉案地块清理后未发现污染物项目指标异常,该地块符合土地规划用途要求。柯桥区检察院结合检测评估报告,并经多次实地现场勘查,认为受损公益已得到修复。

2023年11月1日柯桥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应邀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当地群众代表一致认为,钱清街道办事处已全面履职。2023年11月7日,柯桥区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典型意义】

大宗固体废物处置已成为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老大难”问题。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整改的情况,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确保法律监督刚性,以诉的确认实现司法价值引领。办案中,检察机关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沟通协作,合力助推行政机关实质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浙东运河流域生态环境。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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