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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恢复治理罗申河流域矿山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提起诉讼  矿山恢复治理  督察整改

 

【要旨】

针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的矿山生态恢复治理问题,行政机关未及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致使问题整改推进缓慢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恢复受损生态,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罗申河经龙川江汇入金沙江,系金沙江二级支流。禄丰某采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丰采石公司)开采地点位于罗申河边,距离村民住宅仅200米,在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未缴纳土地复垦费用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石开采活动。2021年9月10日许可证到期后,禄丰采石公司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未办理闭坑手续,致使罗申河生态环境处于受破坏风险状态,且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禄丰采石公司存在夜间作业、开采面无除尘设施等问题,遂依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及有关程序将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2021年7月1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将线索交由禄丰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禄丰市检察院)办理。

禄丰市检察院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行政审批手续、查阅档案资料等方式,查明禄丰采石公司采矿许可到期后,未依法关闭矿山,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治理恢复。截至2022年1月,采矿现场仍存在因开采形成高差约达30米的高陡边坡,30余亩土地未进行复垦,危害矿山地质环境,威胁罗申河生态安全。

2022年1月19日,禄丰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土地复垦条例》等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应当严格督促禄丰采石公司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但其未能及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2022年2月9日,禄丰市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禄丰采石公司严格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督促禄丰采石公司编制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但禄丰采石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承担方案编制费用,加之矿山机械设备因借贷纠纷被法院查封,无法启动修复工作。禄丰市检察院于2022年5月28日、7月10日、8月23日多次现场查勘,禄丰采石公司尚未开始恢复治理工作,现场山体地表损毁、大面积边坡高陡。经审查认为,市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未能采取措施治理问题矿山,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符合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条件。

 

【诉讼过程】

2022年8月30日,禄丰市检察院依法向禄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市自然资源局督促禄丰采石公司依法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22年10月19日,法院判决支持禄丰市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后,市自然资源局督促禄丰采石公司委托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报告禄丰市人民政府。禄丰市人民政府统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水务等部门有序推进矿山恢复治理工作,引导施工方及时进场实施矿山恢复治理工程,帮助禄丰采石公司多渠道解决修复资金困难问题。经多方努力,禄丰采石公司投入40余万元进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拆除矿山所有机械设备,填平开采遗留现场,削减边坡高度,并覆土栽种树木及农作物35亩。

2023年12月,经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该矿山恢复治理合格。2024年2月,禄丰市检察院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进行“回头看”,涉案矿山补植复绿情况良好,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安全隐患问题得以解决。

 

【典型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事关民生和生态环境保护,也关系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及时恢复治理许可证到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初步调查,跟进了解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情况,发现相关行政机关未及时监督矿山企业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长期未能推动问题整改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强化检察监督刚性,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助推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切实保护罗申河流域生态环境。

 

——《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推进长江保护修复典型案例》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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