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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领域和税务领域: “受益所有人”概念并非一回事

《管理办法》受益所有人和9号公告受益所有人虽然名称相同、目的相似,但是在制定依据、适用主体、判定标准、备案要求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在制定依据方面,《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是反洗钱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9号公告制定的依据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适用主体方面,《管理办法》的适用主体主要为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9号公告则适用于与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居民,包括个人、公司或其他团体

“判定标准,是企业尤其要关注的。”张学斌说,《管理办法》提供了包括股权比例、收益权和实际控制三个较为明确的标准;9号公告则通过列举不利因素和提供安全港规则来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举例来说,韩国自然人甲某持有中国香港非上市公司A公司100%股份,A公司持有中国内地B公司100%股份。如果B公司向A公司分配股息,且A公司有义务在收到股息后的12个月内将全部股息支付给韩国自然人甲某,则A公司不是这笔股息的受益所有人,不能享受相关协定待遇优惠。而结合《管理办法》分析,甲某为韩国自然人并非我国境内自然人,一般情况下甲某在我国境内不会构成B公司的受益所有人,B公司也无须就相关情况进行备案。

在备案要求方面,《管理办法》规定了应当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的情形,设置了承诺豁免申报条款,并限定了备案信息查询使用条件,以此规范公司等主体备案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9号公告则规定,申请人需要证明其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来源:2024年05月24日,《中国税务报版次: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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