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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落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精神,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和2024年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监督提质年”主题活动的部署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等有关规定,中注协将统筹全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总体安排

按照行业自律监督全国“一盘棋”的要求,中注协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统称地方注协)开展执业质量检查。

(一)检查计划。按照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财政部监督评价局将组织监管局联合中注协对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开展检查。地方注协可联合各地财政厅(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证券所进行执业质量检查。2024年,地方注协应检查事务所共计1839家,占非证券所总数的20%。地方注协要以周期性检查与“双随机、一公开”有机结合的方式,确定2024年执业质量检查对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执业异常的事务所可加大检查频次。根据工作需要,地方注协可以将本地区证券所分所,以及尚未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证券所纳入检查范围。

(二)组织实施。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依法依规履行执业质量检查等监管职能,严格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行业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确定重点检查领域;根据时间节点要求,与其他监管部门充分沟通,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完成检查和处理工作。中注协将对地方注协检查情况进行实地督导,并定期通报地方注协的检查工作进展情况。

(三)规范程序。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参照证券所检查手册或中小所检查手册实施规范的检查程序,加强对检查组的技术支持和过程控制,进行全程督导。在充分利用系统风险导向检查成果和日常监管实践基础上,开展“回头看”检查,推动事务所切实加强对执业质量的把控,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升事务所内部管理和一体化管理水平。

(四)惩戒处理。中注协和地方注协要严格检查结果论证,恰当评价检查发现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视情节轻重合理运用惩戒措施。地方注协要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21〕57号)确定处理处罚方案。在作出拟惩戒处理决定后,需报中注协备案,说明违规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和拟惩戒措施等。

(五)对外公告。中注协和地方注协对事务所实施惩戒后,应及时在网站披露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向社会公众披露被检查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水平、职业道德及典型的处理处罚案例,提高信息透明度,推进信用监管。

中注协制定了《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见附件),地方注协要遵照执行,合理安排现场检查、惩戒处理等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全面记录采取监管措施和移送措施等惩戒处理情况。

二、报送文件资料具体要求

地方注协开展本地区事务所检查工作,要按以下时间向中注协报送相关文件资料:

1.2024年6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2024年被检查事务所名单。

2.2024年11月15日前,上报本地区2024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拟惩戒处理情况汇总表。

3.2024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地区2024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含对监管信息化的意见建议)、2024年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检查工作总结应对事务所自接受上一次检查后的整改或改进情况进行总结并单独列示。

4.2025年3月1日前,将检查和惩戒处理的相关信息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注协在检查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报告中注协。为提升自律监管信息化水平,鼓励地方注协利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的执业质量检查子系统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联系人: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李光辉

电话:(010)88250182

传真:(010)88250055

邮箱:liguanghui@cicpa.org.cn

附件:2024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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