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魏某、褚某某等被告人2017年以三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化工原料采购和成品油销售等交易事项,并相应地接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使其他公司逃避缴纳消费税,并据此获得非法收益。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虚开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的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款损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是以偷逃消费税为目的的变票虚开行为。在定性上,认为本案虚开的手段和少缴税款的结果构成牵连犯罪,但被告人的变票行为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而只是利用其普通发票功能,故而被告人的变票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是构成虚开发票罪,其结果是构成逃税罪的共犯,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原则,应定性为逃税罪。在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数额认定上,二审法院认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被抵扣,但因上游已经缴纳增值税,并没有造成增值税税款损失。
评选委员会评选此案的理由是:本案涉及比较常见的消费税变票虚开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具有典型意义和代表性。二审法院意见根据行为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同功能区别定性,适用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案件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提供了思路和样本。该案的裁判口径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相一致,体现了税收司法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前瞻性司法精神。
——《10个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一
来源:2024年5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