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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贵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刘某勉、朱某新等走私贵金属、骗取出口退税案〔(2022)闽刑终51号〕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勉经被告人李某某提议,以贵金属为部分原材料,基于贵金属在产品原材料成本占比不超过80%即可享受出口退税的出口优惠政策,将黄金夹藏在高性能导线等产品内部,向海关申报出口,走私出境,在境外拆卸产品、销售黄金的同时,以高科技产品名义骗取出口退税。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走私贵重金属与骗取出口退税之间的时空关联无法上升到刑法意义上的牵连关系,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普通程序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提出辩解的权利应得到保障。

本案入选的理由是,一直以来,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牵连关系的认定标准均未作出明文规定。本案中,二审法院充分运用刑法原理对涉案行为进行分析,详细论证了牵连犯的认定标准。本案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牵连关系具有典型意义,本案裁判理念和思路对于完善相应制度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体现了较高的审判水平。

 

——《10个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五

 

来源:2024年5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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