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买卖合同涉税纠纷案——广州柏某公司与天津拓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22)津02民终5942号〕

本案中,柏某公司同协某公司签订付款协议,对双方之前所有买卖合同的付款事宜及未结款项金额作出约定,由协某公司及其100%控股的拓某公司向柏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双方按照先开发票后付款(协某公司收到柏某公司相应数额的发票后才产生立即付款的义务)的方式完成协议中约定的付款义务。

同时,柏某公司向协某公司及拓某公司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柏某公司如未能开具发票,协某公司及拓某公司可停止后续付款。

后来,柏某公司未能开具发票,协某公司及拓某公司就未支付部分货款,柏某公司遂以这两家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开具发票虽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却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支付货款的条件,故柏某公司主张拓某公司等付款的条件并未具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然对先开具发票后付款进行了约定,但发票只是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其他单证和资料,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凭证,不属于主合同义务,开具发票与支付货款不属于对价的给付,判决拓某公司、协某公司向柏某公司支付货款。

评选委员会表示,该案明确开具发票非主合同义务,即使双方约定了“先票后款”,买方也不得以未开票为由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因卖方未出具发票给买方带来的损失,买方有权采取从待支付货款中扣除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票类合同纠纷如何处理尚不统一,本案裁判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尤其对“先票后款”引发的争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0个2023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之八

 

来源:2024年5月28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


Copyright © 2019 税收法宝 版权所有
苏ICP备2002243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