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某蛋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蛋糕,年销售额1亿元。
其中,0.5亿元销售给20个蛋糕门店,各门店营业在400万元左右。
各门店均办理了个体执照,主要成本为:(1)半成品购进成本250万元;(2)房租30万元;(3)人工20万元;(4)水、电费、物业、装修摊销等15万元;(5)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费用(广宣费)等营业利润15万元;(6)营业利润70万元。
【问题】
该食品公司和各门店,是否可按餐饮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观点一】
可以。
文件依据: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件第一条第七项第四目规定: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
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观点二】
对这一问题,要一分为二地分析:
一、关于各个门店
对照31号公告,可按“餐饮服务”征税。
二、关于工厂
不可。
【税法研究】
观点二,更符合税法的本意;
观点一,则面临相关涉税风险。
【深度思考】
一、从整体上看,从工厂到门店,还有哪些更优的税收方案?
二、上述方案,有哪些重大税收风险?如何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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