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自然人甲2018年以软件著作权,投资成本一人有限公司,经评估投资作价100万元(成本价为20万元,相关税费免予考虑)。
2022年,受经济形势等影响,公司经营不善,进入清算。甲收回投资60万元。
问题:甲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观点一】
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60-20)*20%=8万元
文件依据: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项:
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第一条:
(五)……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六)个人因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得的股票(权),实行递延纳税期间,扣缴义务人应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附件4)。
(七)递延纳税股票(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扣缴义务人、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一并报送能够证明股票(权)转让价格、递延纳税股票(权)原值、合理税费的有关资料,具体包括转让协议、评估报告和相关票据等。资料不全或无法充分证明有关情况,造成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观点二】
甲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20)*20%=16万元
主要理由:
一、从法律上看,本案是公司清算,与股权转让有别,不能适用财税101号文件、税务总局62号公告“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二、从实操上看,在公司清算时,甲收回的投资款60万元,低于当初投资作价100万元,在清算环节无需纳税。
但是,原投资环节的递延纳税,仍应按“投资作价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税收研究】
两种观点,均各有道理。其中,第一种观点,更具法理性;第二种观点,则更具实操性。
在有权机关未作明确前,建议从谨慎角度去研究和思考。
【深度思考】
一、如何才能更有效避免和化解实操中可能出现的税收争议?
二、若自然人甲的投资评估价值,存在重大虚假成分,在新《公司法》实施后,在全面推进以数治税和精确执法下,会面临哪些重大法律风险和税收风险?
“税收争议”研究热线:139 2191 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