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18日,《中国税务报》第6版的一篇“两家关联企业,为何佯装陌生”的稽查案例文章,特别是其中税务稽查的突破手法,引发关注。
另外,从该案还引发几点思考:(1)账外收入,在增值税上是采用一般计税,还是采用简易计税?(2)电商隐匿收入,是否伴有上游生产企业的逃税行为?(3)账外收入,企业所得税如何计征?(4)对于电商删除数据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处罚?(5)电商如有涮单收入,该如何举证?(6)面对税务稽查,企业如何维护权益?
现将原文摘编,并标注如下: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根据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提供的案源线索,深挖细查,查处一起企业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通过成立“工具”企业,在网上开设网店销售产品,以这种方式达到“分流”隐匿企业产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目的。检查人员确认,涉案企业检查期内共隐匿销售收入487.2万元未依法申报纳税。针对企业违法行为,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305.25万元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税款均已征缴入库。
貌似无关的关联企业
2023年8月,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接到杭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传来的涉税违法案源线索。线索信息称,不久前,杭州税务稽查人员查处一起企业隐匿网上店铺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有线索显示,该局辖区名为Y公司、F公司的两家企业,也均在电商平台中开设网店,但企业在销售收入申报方面存在疑点,具有逃避纳税嫌疑。
检查人员于是从征管系统中调取两家公司基本信息和涉税数据,进行初步研判分析。
Y公司主要从事体育用品生产和销售业务,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在当地某工业园区内,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F公司成立时间比Y公司晚两年,主要从事体育用品批发销售业务,企业经营地址在当地某村中,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从申报信息看,Y公司无明显异常,F公司处于长期零申报状态。表面上看,两家公司经营地址不同,名称也无丝毫关联,但是在分析企业基础信息的过程中,检查人员注意到一个细节——这两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有些特别,Y公司法定代表人叫李某强,F公司法定代表人叫李某云。从身份信息看,两人似乎是亲属关系。
结合杭州税务机关传递的案源线索,检查人员随后对两家企业在电商平台中的店铺情况进行初步分析核查,从中发现更多特别之处:一是两家公司在电商平台的店铺名称具有很高相关性,Y公司的网络店铺名称为“某品牌旗舰店”,F公司的网络店铺名称为“某品牌F专卖店”。二是两家公司网络店铺销售的商品高度雷同,均为某品牌的不同型号跑步机产品。
企业负责人疑似有亲属关系、两家企业经营产品相同、一家是生产型企业另一家是贸易企业——综合案源线索信息和初步核查了解到的情况,检查人员认为,种种迹象显示,这个在其他地域注册、貌似无关,但却在网上销售Y公司产品的F公司,似乎是一家“工具”企业,其存在的主要任务,是为Y公司在网络渠道上分销产品,通过“分流”Y公司销售业务、隐匿销售收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于是,检查人员决定对两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立案调查。
查账无果,网店后台数据“失踪”
为验证判断、尽快确认涉案企业有无隐匿收入违法行为,检查组决定兵分两路,分别前往Y公司和F公司进行实地突击检查。
不出检查人员所料,前往F公司经营现场核查的检查人员,并未在某村的注册地址找到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场所。
在此情况下,检查人员拨打F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云的联系电话。电话虽然接通了,但李某云称其并不在本地。因为生意不好,F公司早已停止经营销售活动。之前由于企业人手不足,也没有正式建立账簿进行核算,目前她在外地处理私人事务,短期内无法赶回金华配合税务机关调查。
另一路前往Y公司实地核查的检查人员,顺利调取该公司的账簿凭证等相关经营资料。但经查阅,该公司账簿凭证和核算资料中记载的信息,与企业申报数据相同,并未发现明显异常。
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既然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产品,那么其网店后台系统中,应该有企业网上销售产品的明细信息。但是,当检查人员着手从企业网店后台调取相关销售数据时,却发现该企业网店后台的所有销售明细信息均已经删除,现场只能取得检查年度企业网店的销售总额数据。
当检查人员要求Y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强提供该企业网店销售明细数据时,李某强表示,交易系统日常数据量巨大,为保证运行速度,网店后台数据系统会定期对存量数据进行更新。由于以前的销售数据数量太多,保存处理十分麻烦,因此企业没有留存,所以无法向检查人员提供以前年度的网店销售明细信息。
在现场核查过程中,李某强向检查人员表示,他与F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云是姐弟关系,之前F公司确实帮Y公司在网上代卖过部分产品,但时间并不长,F公司很久以前就停止网上销售活动。由于财务等人员相继离职,F公司和其网店也没有注销。李某强称,网络平台竞争激烈,企业网店生意并不好,网店后台系统显示的销售总额中,有很多是“刷单”的数据,只是为了显示产品卖得不错,凑个人气。企业的所有销售收入,均如实进行了申报,没有问题。
情况果真如此吗?
异地协查突破瓶颈
现场检查收效甚微。综合手头线索和实地核查中出现的种种“状况”,检查人员认为,李某强的解释并不可信。
检查组对下一步的查证方向进行研讨。
检查人员一致认为,企业在电商平台设立网店进行产品销售活动,按照目前电商平台的运营规则,平台应该掌握企业以往年度的销售明细信息。如果能够取得这些信息,核实确认其网上真实产品销售量和销售收入,并与其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就能证实企业是否存在隐匿销售收入行为。
于是,检查人员与涉案企业网店所在的电商平台管理企业取得联系,向企业人员说明了案件调查情况,请对方协助调查,提供涉案网店的销售明细数据。
但电商平台管理企业的人员告知检查人员,电商平台下属有一个专门负责资金结算的公司,其掌握电商平台中所有商家的运营交易信息,但资金结算公司与平台管理企业不在一起办公,企业经营地址和数据中心都设在上海。
异地调查,并且涉及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等新业态业务的资金核实,查证活动再次面临挑战。
按照涉税案件资金数据异地查询的相关规定,涉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调查活动,须由省级税务机关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对接联络,以确保相关核查活动程序流程严谨、数据结果安全可靠。
为了加快查证进度,检查组迅速向上级汇报了案情,提请省局稽查局资金数据异地查询联络专员,按照资金数据异地查询流程,将案件的调查需求提交上海市税务局有关部门。在上海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下,检查组很快顺利取得涉案企业网店检查期内的产品明细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数据。
随后,检查组调取涉案两家企业的纳税申报数据,结合企业账户资金流调查结果,对获取的企业网店明细销售信息和销售收入数据,进行仔细清分和比对分析,最终确认,检查期内,Y公司共有234.4万元产品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F公司有252.8万元产品销售收入未依法申报纳税。
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再次约谈Y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强,面对检查组出示的两家网店翔实的销售明细数据和收入信息,李某强无法自圆其说,最终承认授意亲属设立企业,通过在网上开设网店销售产品,“分流”Y公司销售业务,并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违法事实。
针对Y公司和F公司的违法行为,金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追征税款,并对企业进行处罚,目前案件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