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享受快捷、便利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物品损坏、丢失的运输风险。有的快递公司以保价条款作为“挡箭牌”,拒赔或者少赔,消费者维权困难。快来看看如皋法院审理的这起螃蟹运输案,法院对此是如何评价的。
2022年,张强(化名)购买了一万余元螃蟹,交由A快递公司从如皋寄送至东北,并支付快递费500元,A快递公司打印面单上载明“螃蟹(礼品)”、“计费重量:70KG”、“航空隔日”等字样。快递寄出后第三天到达东北物流运转中心,因迟迟未派送,张强联系A快递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无法转运后张强更改收货地址,但依旧没有收到螃蟹。一个月后,快递公司才进行派送,但因螃蟹属于生鲜易腐食品,故待签收时已变质死亡,张强拒收。张强向快递公司索赔,快递公司表示延迟派送系因疫情影响,为不可抗力,并且该订单曾有保价3000元,故愿意赔偿3000元并退回运费500元。张强表示自己从未保价,保价系因自己是A快递公司长期客户,且快递寄送是由快递员帮忙下单操作,也从未提及保价事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张强遂将A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一万余元。
A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的物流企业,在明知货物为螃蟹这一生鲜物品的前提下,承诺航空隔日送达,如确实存在疫情受阻情形,完全可以告知说明,无法提供相关服务。即使存在员工感染的情况,其亦应当对快递货物尤其是生鲜物品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但快递公司仅以疫情原因无法转运为由,放任生鲜物品滞留在仓库一月,导致螃蟹全部死亡毁损,明显属于重大过失行为。而A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载明,赔偿规则为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按声明价值予以赔偿,实际价值小于声明价值时,按照实际价值赔偿,该赔偿规则显然属于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限制消费者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格式条款,即便快递公司对保价条款已尽到了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在快递公司存在如上所述的重大过失行为的前提下,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快递公司援引保价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保价条款系快递企业为了分散自身所承担风险,妥善处理其与寄件人之间的赔偿纠纷而产生的。保价条款属于限制赔偿责任的条款,一般是由快递企业一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快递企业须对该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但保价条款不是快递企业的“丹书铁券”,如果快递企业在实际承运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货物毁损、灭失的,该保价条款应属无效,对消费者的损失照价进行赔偿。
——来源:2024年7月24日,江苏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