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河北省A公司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2023年,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醒A公司:存在“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风险疑点。经查证,该公司长期挂账“应付账款”对应的债权人破产倒闭且债务人无需支付债务,属于“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A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这种情形下,A公司应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最终,A公司根据规定确认了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共计126万元。
政策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2024年8月7日《中国税务报》第7版《“应付账款”长期挂账风险高》
【阅评】
该文,仅展示了风险的一个方面。若细究,文中“债权人破产倒闭且债务人无需支付债务”,其债务的真实性值得推敲,并可能触发更大风险……
如何才能有效规避上述重大风险?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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