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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例库:王某诉某内衣专卖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消费者以经营者自身原因致使服务体验发生改变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处理规则

关键词:民事  买卖合同  预付款  服务体验  解除合同  服务费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于2020年6月13日在被告某内农专卖店参加“五倍储值首件免单”的活动,在店内储值后还包含胸部护理服务。后某内衣专卖店被他人接手需搬迁,新店铺规模与之前相差甚大,原告不愿再去消费,某内衣专卖店应当对原告的消费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退还卡内余额998元,且由于被告不能持续经营导致不能如约提供胸部护理服务,应当给予赔偿,服务费按照储值金额20%计算退还1778元。

被告某内衣专卖店辩称:个体工商户开不了增值税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原店房屋租赁到期后于2023年11月搬迁到某处,现能正常提供服务,原告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与被告无关。当时原告参加五倍储值,付款金额8890元,取货金额9670元,已经超出付款金额,卡内余额998元无异议,剩余金额无法退还。胸部护理服务系买东西提供免费服务,无收费标准,故不认可服务费。赠送的产品如能在不影响二次销售情况下退回被告,可以将998元退还。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3日,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参加“五倍储值首件免单”的活动,在店内储值后提供免费胸部护理服务。原告王某共计付款8890元,取货价值9670元,卡内余额998元。2023年7月21日,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向原告王某发微信称“有人要接我们店,你看这两三天你过来选选内衣吧”。次日,原告王某到店内表示因处于哺乳期,身材并未完全恢复,不能盲目消费,要求店家退费遭到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作出(2023)鲁0682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某内衣专卖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某退还储值金额832元;二、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王某在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储值消费时约定的服务场所、设施条件等因素均会影响消费体验和服务质量。现被告某内衣专卖店撤离原址,变更服务地点,店铺规模变小,给消费者接受服务带来了实质影响。在消费体验改变的情况下,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存在违约行为,原告王某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原告王某虽将款项交付给被告某内衣专卖店,但卡内余额的所有权仍属于原告,故被告应当按照实际储值金额与提供货物价格的比例退还原告王某832元。给付增值税发票从属于给付货款义务,系附随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不能独立付诸履行,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某内衣专卖店开具增值税发票不能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不予支持。胸部护理服务是消费者在店内储值后享受的免费服务项目,且双方未明确约定护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故原告王某要求退还服务费1778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因经营者自身原因致使消费者接受服务的体验发生改变的,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违约。消费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尚未消费的预付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第563条、第566条

一审: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2023)鲁0682民初8355号民事判决(2024年1月17日)

 

 

 

入库编号:2024-18-2-08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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